河南省高院院长提出:法院偏向强者易导致错案_人民监督网 

河南省高院院长提出:法院偏向强者易导致错案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6月21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向赵作海鞠躬致歉。 张立勇再思赵作海案 提出一个现实问题 法院偏向强者易导致错案 据东方今报报道,昨天下午,河南省高院召开赵作海案总结电视电

 

6月21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向赵作海鞠躬致歉。

张立勇再思赵作海案 提出一个现实问题

法院偏向强者易导致错案

据东方今报报道,昨天下午,河南省高院召开赵作海案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提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从实践来看,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声音往往非常微弱,受文化知识、法律素质等因素的影响,被告人在法庭上往往不能充分表达意见,指定辩护人也缺乏为被告辩护的内在动力。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官再偏向强者一方,这样做出的判决能公平吗?以赵作海案为例,在审判前,赵作海已经做了9次有罪供述,到了法庭上又说自己无罪。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仍只重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有罪证据的质证,最终使得中立裁判的立场发生了偏移。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