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副市长李启亮受贿案今日开庭_人民监督网 

广西来宾市副市长李启亮受贿案今日开庭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正义网广西6月9日电(记者 梁洪 通讯员 陈立勇 陈瑶) 今天上午,由广西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来宾市副市长李启亮受贿一案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

   正义网广西6月9日电(记者 梁洪 通讯员 陈立勇 陈瑶)今天上午,由广西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来宾市副市长李启亮受贿一案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启亮于2001年至2009年担任武宣县县委书记和来宾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下属和当地投资商十余人人民币97万元、美金3500元、价值人民币66968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及价值人民币101513.86元的免费装修,为他人租地开矿、工程投标、任用提拔、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庭审中,被告人李启亮及其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和大部分受贿情节及证据表示有异议,并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对他们的辩解进行了一一反驳。法庭将择日宣判。

  李启亮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今年4月初侦查终结后移送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20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防城港市纪委、检察院组织市直有关单位人员70多人到庭旁听,接受法制教育。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