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5月23日电(记者胡靖国) 记者从山西省高院获悉,近日山西晋中市中级法院对山西灵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史双生非法受贿索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大肆收受索要巨额贿赂,史双生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收缴史双生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00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史双生在任灵石县公安局刑警队长期间,帮助灵石县人徐某取得该县徐家庄煤矿的经营权。徐某经营徐家庄煤矿期间,史双生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批准,多次为徐家庄煤矿联系,违规购买了大量火工品。史双生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入股分红的名义,非法收受徐某共计1360万元。
同时法院还查明,1999年4月至2009年2月,史双生在任灵石县公安局副局长、刑警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批准,多次为刘某经营的苗家庄煤矿联系,违规购买了大量火工品。其间,史双生以入股分红、借款、买车等名义,非法收受刘某16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