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称“花钱买刑”有望被规范_人民监督网 

最高法副院长称“花钱买刑”有望被规范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多少钱?这一问题长期并无明确统一标准。如今,这一状况有望改观。据张军透露,最高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多少钱?这一问题长期并无明确统一标准。如今,这一状况有望改观。据张军透露,最高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现在正在审批过程中。

“宽以济严严以济宽”

最高法院副院长谈宽严相济

刑事司法人员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依然存在,习惯性的“从严从重从快”的司法理念依然存在,导致刑事司法人员在面对宽缓要求时无所适从,对应当从宽的一面重视不够,有宁严勿宽的倾向。

法制网特约撰稿 陈宝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5年来,实施效果如何?

近日,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湖北省高院已经向最高法院作出报告,系统总结了该省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

据了解,这将是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首份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情况作出的官方报告。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表述最早是2004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向全国政法机关明确提出的政治要求;两年后的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张军强调,宽严相济不仅仅是刑事司法政策,而是一个基本的刑事政策:立法、司法、法律和刑罚的执行均要遵循这一政策。

“花钱买刑”有望被规范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多少钱?这一问题长期并无明确统一标准。如今,这一状况有望改观。据张军透露,最高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现在正在审批过程中。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这一做法曾被通俗地理解是“花钱买刑”,并一再引发争议。

最近的一起案例发生在河南郑州。近日,郑州市中院对孟某恋爱不成杀死女友案宣判,被告孟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作为河南省首个对故意杀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罪犯被判死缓的案例,在当地引起争议。

今年23岁的中牟县人孟某,2008年7月到郑州打工,结识了同乡18岁女孩兰某,两人开始来往。因女方家人极力阻止,引发孟某不满。2008年11月24日晚,孟某骗兰某喝下安眠药,次日凌晨1时许,趁兰某熟睡之机,孟某持刀将兰某杀死。

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定刑幅度内量刑。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鉴于被告人孟某对自己故意杀人的行为真诚悔罪,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交了请求对孟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书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由此法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张军并不同意“花钱买刑”的说法,他认为这是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在类似个案中,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是相对不变的,但社会危害是可变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告人50万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能,所以对两种情况的依法处刑当然也不一样。”

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标准,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多倾向于不低于民事案件赔偿标准的做法,以有利于保护被害人。2003年通过、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民事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这样的建议听起来是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但有的罪犯就是因为贫穷才去抢劫,结果造成被害人伤亡,怎么让他赔?”张军指出,最高法院主张实事求是,造成多大损害就赔多少钱,“要拿就医、救治、丧葬的发票来计算。”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