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全国关注的“胥敬祥案”终于有了新的进展:含冤入狱13年,出狱后又奔波4年半申请国家赔偿,12月17日,胥敬祥终于从周口市中级法院、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3家义务赔偿机关领取了总计529936.68元的国家赔偿款。但胥敬祥心里仍无比沉重,他依然忘不掉那13年的牢狱之灾。(见昨日《大河报》)
此时的胥敬祥为何欣慰不起来?因为他即便巨资在手,也找不回昔日人生的幸福了。在含冤的13年里,他的父亲病逝了,母亲精神失常了,女儿变成陌生人了……这一切,都是金钱无法弥补和买回的,而这些,对一个人的生活乃至生命又是那么的重要。在对胥敬祥的不幸遭遇感到惋惜和同情之时,不免心生疑问:昔日那些造成冤假错案的执法者受到惩处了吗?
据《半月谈》报道,13年前警方以莫须有的抢劫、盗窃罪名逮捕胥敬祥,刑讯逼供方式有“上大菜”(手铐在背后往里面硬塞酒瓶)、“啃猪蹄”(棒打后狠踩踝骨)、灌肥皂水、火烧塑料滴身等。该案中警方用手枪敲胥的头说:“再不承认就一枪打死你,就说你跳楼逃跑被打死了。”显然,这些对胥敬祥实施了刑讯逼供的刑侦人员,必须受到相应的惩处,绝不能逍遥法外。
此外,据《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披露,1997年农历正月初一,胥敬祥给鹿邑县法院审判长写了一份自诉答辩书,哭诉自己的经历,结果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判决书下达时审判长曾告诉胥敬祥:“你也被关了那么多年了,你还不知道胳膊拧不过大腿?现在你就上诉吧,其中的利害关系你也明白吧,你上诉也是白上诉!政法委研究了,就这样判你!我也知道你不公。”对于这些任由冤假错案继续冤下去错下去、不作为、为虎作伥的法院工作人员,显然必须受到问责和惩处。
都说法官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当有人遭遇冤假错案时,他们必须举起手中的法律“利剑”,向违法乱纪者宣战,把那些邪恶之徒绳之以法。可是,到了“胥敬祥案”这里,这些法官却成为制造冤假错案的帮凶,在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还有什么比这更让司法蒙羞的呢?依笔者看,这些执法不为民的执法人员,都该为制造胥敬祥的冤假错案买单,不但要撤职查办,还要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遗憾的是,他们却仍然逍遥法外!
不仅如此,国家赔偿不能没有“紧箍咒”,更不能替那些胡乱执法的国家工作人员买单。正常执法情况下的“公权侵权行为”和渎职、不作为乃至知法犯法情况下的“公权侵权行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产生的“损害后果”由国家赔偿买单,无可厚非;后者产生的一切后果,则该由渎职者、不作为者以及知法犯法者们担负。否则,会弱化执法者的责任感和执政为民理念,从而增加冤假错案的几率。他们甚至会想,管他呢,反正有国家赔偿作后盾,可保自己万无一失。相反,将相关追责包括经济追责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捆绑起来,则能绷紧执法人员脑中的弦,“胥敬祥案”这样的冤案才不会继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