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举报行长腐败定诽谤 发回重审再次被判刑_人民监督网 

唐山:举报行长腐败定诽谤 发回重审再次被判刑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检察院两次以同样罪公诉 法院两次以自诉案件罪判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唐山市农行女职工举报行长等人贪污渎职腐败一案有新结果,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再次以诬告陷害罪向丰润区法

  检察院两次以同样罪公诉

    法院两次以自诉案件罪判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唐山市农行女职工举报行长等人贪污渎职腐败一案有新结果,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再次以“诬告陷害罪”向丰润区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5月31日,丰润区法院再次以“诽谤罪”判处举报人陈春薷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4年5月以来,唐山市新城区农行职工陈春薷坚持举报行长崔会成贪污受贿,造成农行巨额本金和利息无法收回;2008年7月30日,陈春薷被丰润区公安局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10月16日,丰润区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向丰润区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12月29日,丰润区法院以陈春薷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判刑1年6个月。

    陈春薷的五年艰难举报,遭到的是打击报复,失去心爱的工作,下岗、入狱,这是个别官员利用公权力对公民迫害的又一案例。与国家保护举报人的规定相违背,唐山市丰润区这一打击报复行为,是对国家法律的嘲弄,是腐败分子猖獗的有力表现。

    陈春薷姐姐说:陈春薷举报崔会成等人犯罪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丰润检察院调查报告,已暴露出崔会成等人贪污渎职,给国家及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充分说明陈春薷所举报有事实有依据,并非捏造。

    2009年3月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唐刑终字96号《刑事裁定书》,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网路报道引起社会关注

    诬告罪诽谤罪举报有罪

    2009年4月14日,本网对此案进行了报道,社会各界非常关注此案的结果,因为国家高度重视举报工作,中纪委、监察部近日再次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信访举报部门重申,“要在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的同时,严明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陈春薷两次被公诉机关以“诬告陷害罪”公诉,法律人士指出,当地司法机关避开“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这一环节,改为“诬告陷害罪”公诉,可谓手段极高!因为,按照“诽谤罪”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院才能提起公诉。

    网友黑省海伦评论说,如今就算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也多半知道,刑法上并没有“诽谤官员罪”。官员若认为有人对自己构成了“诽谤”,可以向法院递交自诉状。刑法上的“诽谤罪”是“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所谓例外,只有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才能提起公诉。检察院在此案有司法权滥用现象。

    网友下岗职工实在苦评论:陈春薷举报行长等人违法违纪当然不是诽谤,哪怕举报内容失实,也构不成诽谤罪,法院以诽谤罪判刑属于枉法裁判。

    纵观此案,之所以将陈春薷定罪,是司法机关为了某些官员而不惜动用国家暴力机器,可能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事实上成为这些官员的“私家机器”。

    检察官管不了“诽谤罪”,怎么办?换一个“诬告陷害罪”,后面的由法院处理,这是多么完美的结合!这样一来,检察院“公诉”就没有错,那就等于说:公民“举报”“腐败”也许举报失实,就以“诬告陷害罪公诉,接下来法院就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定你的罪!

    此判决至少告诉着我们举报腐败要小心入狱,检察机关是排斥“举报”“腐败”的,不但不保护还可以在罪名上做文章,法院以“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否则还怎么解释?

    中院发回重审有望无罪

    一审再次开庭如同儿戏

    5月10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审限,可丰润法院还是不开庭;5月12日,陈春薷姐姐到丰润法院询问是何原因,主管副院长刘金国说:“主审法官宋国强抽出去工作组了。”无奈她到唐山市信访局(政法委接待)上访,并给主审法官宋国强发了短信。下午,宋国强电话通知了刘勤彩律师,13日电话通知去取出庭通知书,我于14日取回。

    陈春薷姐姐说,通知开庭时间是5月20日上午九时,我打车与律师走高速公路赶往丰润,恐怕耽误了开庭时间,提前到了丰润法院,到了九点开庭时间,法警还没去看守所提人,宋国强电话催促法警,对方问10点半能否审完,宋国强说争取尽快,随后又电话临时通知合议庭法官让其参加庭审,(刑诉法规定应提前组成合议庭)到了9点45分才开庭,不到11点有个人(可能是法警)催促快审,一会儿又有人进来说,他们要求休庭,我说休庭下午接着审,那个人说,下午他们有事,让改天。这时我们刘律师说,大老远把我们传来了,还是审完了吧!等了一会儿后, 又有人进来说他们等不了了,让法警把陈春薷拷上,交给法庭,法官审完后,把她送回看守所。

    庭审刚开始,公诉人及主审法官宋国强就说,上次开庭证据什么的都念了,这次是否简单点,刘律师说既然中院是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还是细致点吧!我当庭提出念一下《唐山市检察院对陈春薷的反应问题的处理结果》念到半截,主审宋国强就说,简单点吧,结果没念完,好多书证和证言都没经过质证,到了11点45分就宣布休庭。

    整个庭审过程显得仓促而毛糙,给人的感觉就是在走形式,这次丰润法院又说报省院批准延长审限了,上次该院就延长了审限,可他们根本没有《刑诉法》规定的正当理由。今年3月,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强调要加强审判管理,实行审限监督制度,严格案件延期条件,丰润法院做法明显违法,其目的就是故意拖延时间,达到关押举报人的目的。

    网友孤独剑客说的好,权力一疯狂,法制就会成为一种工具。在法庭上胡来可比在大街上胡来问题严重的多。这——自然是法制的悲哀。

    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43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诽谤罪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受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