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3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的过程中,首次采用视频马赛克屏蔽证人面部的做法,保护出庭证人安全。
为了购买私人汽车、出国旅游,隶属北京铁路局的河北党峪火车站原站长朱某先后挪用公款、受贿22万余元。昨天,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外通报称,因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朱某被法院终审判处11年有期徒刑。
2001年,时任河北遵化党峪火车站站长的朱某具体负责购买铁精粉,并管理建材经营部给付的货款。2002年1月,利用这一职务便利,朱某私自用货款中的20万余元购得707.7吨铁精粉,并以金盛达公司的名义发运给铁西誉升公司,为自己进行营利活动。此后不久,朱某委托金盛达公司经理景某从铁西誉升公司结回20万元货款,用于购买红旗牌小汽车。
此外,朱某还主管车站货物组织运输、车皮计划申请。2002年3月,一钢铁公司组织部分供应商到泰国旅游,朱某告诉景某自己也随同出国,后者给他送来2万元作为旅游款。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其11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朱某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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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向建材经营部证实,朱某“该挪用款项是正常业务”的辩解不能成立,且证人景某证实“该2万元是给朱某的好处费”。据此,该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