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一火车站站长挪用受贿22万元获刑11年_人民监督网 

北京铁路局一火车站站长挪用受贿22万元获刑11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2009年3月23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的过程中,首次采用视频马赛克屏蔽证人面部的做法,保护出庭证人安全。 为了购买私人汽车、出国旅游,

    2009年3月23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的过程中,首次采用视频马赛克屏蔽证人面部的做法,保护出庭证人安全。

  为了购买私人汽车、出国旅游,隶属北京铁路局的河北党峪火车站原站长朱某先后挪用公款、受贿22万余元。昨天,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外通报称,因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朱某被法院终审判处11年有期徒刑。

  2001年,时任河北遵化党峪火车站站长的朱某具体负责购买铁精粉,并管理建材经营部给付的货款。2002年1月,利用这一职务便利,朱某私自用货款中的20万余元购得707.7吨铁精粉,并以金盛达公司的名义发运给铁西誉升公司,为自己进行营利活动。此后不久,朱某委托金盛达公司经理景某从铁西誉升公司结回20万元货款,用于购买红旗牌小汽车。

  此外,朱某还主管车站货物组织运输、车皮计划申请。2002年3月,一钢铁公司组织部分供应商到泰国旅游,朱某告诉景某自己也随同出国,后者给他送来2万元作为旅游款。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其11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朱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向建材经营部证实,朱某“该挪用款项是正常业务”的辩解不能成立,且证人景某证实“该2万元是给朱某的好处费”。据此,该院终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