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平,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在我国法院前面有人民二字,就如同政府前面有人民二字,以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权力为了人民,只有如此,权力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事实上,法院的首要职责是解决纠纷,输出正义,即使纠纷的一方是敌人,他也有获得正义的权利,而不是被专政的机器碾得个粉碎。因此,一个称职的法官在坐庭问案时,他的心中应是法律至上,而不是去区分纠纷的双方谁是人民,谁是敌人。然而,如今法院可谓戒备森严,特别是在一些所谓重大敏感案件(比如杨佳案)审理期间,法院的保安措施做得密不透风。也许法院是出于担心不法分子(如今已不是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敌人的称号也发生变化,以不法分子冠之)的捣乱,可最终的结果是连人民也难以进入,就是进入也要经过严格的安检,进法院颇有登机的感觉,登机安检是为了防恐怖分子,进法院安检又是为哪般呢?近些日子偶然读到以下事例,似乎明白了一些道理。
◆2005年2月25日,湖南永兴县法院院内发生了一宗爆炸案,造成一死两伤。而黄运财之所以要实施这起爆炸,原因在于他的儿子黄虎因为断指被劳动仲裁获赔30万元,而法院一审仅判其获赔1.6万余元,他对这份判决极其不满。(《法律与生活》2006年8月下半月刊)
◆2006年1月6日,发生的甘肃省民乐县法院爆炸案,在这一灾难性事件中共死亡5人,另有5人重伤,17人轻伤。起因同样是爆炸者钱文昭的儿子在法院执行中意外死亡,引发钱文昭与法院的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
◆2006年4月5日,在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一起爆炸案,造成一死一重伤,起因同样是爆炸者因为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
200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该规则规定:“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如此一来,我开始疑虑起来,戒备森严的人民法院会不会变得越来越神秘?如果人民法院的戒备森严是为了防范在爆炸声中寻求正义的人们,试问:利用安检这一技术手段能解决得了制度上已存在的严重问题吗?期盼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能化解我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