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3位教授申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收费_人民监督网 

北京大学3位教授申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收费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北京大学三位教授王锡锌、沈岿、陈端洪向北京市发改委等3部门分别提交了3份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了解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流向等信息。昨天,记者从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

 北京大学三位教授王锡锌、沈岿、陈端洪向北京市发改委等3部门分别提交了3份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了解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流向等信息。昨天,记者从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了解到,3位教授已收到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委的回执,表示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行政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还未收到申请。这是本市由个人向企事业单位提出公开申请的首个案例。
“第一申请”等待回复


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依据《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有两种:政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其中,“依公民申请公开”是指市民可以申请要求公开没有在网上或其他途径主动公开的信息。


5月30日,北大3位教授根据这项规定递交了自己的公开申请。“给市发改委的申请,我们是自己当面递交的,申请号是12、13、14。工作人员说,此前他们还没有受理过关于要求高速公路收费信息公开的申请。”中心项目负责人周辉说,“交通委我们是以传真的形式递交的,同时我们还以挂号信的形式向首发公司提出申请。目前,发改委和交通委都给了回执,表示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只有首发公司没有回音。”


收费信息从未公开


周辉介绍,根据教授们的课题调查,机场高速当初立项时是“政府收费还贷公路”,不以营利为目的,贷款全部还清后就应停止收费。但建成收费3年多后,北京市政府把该公路的性质改为“经营性公路”,并重新核定了30年的收费权。类似的还有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等收费公路。


“十多年来,这些公路的收费及其流向等信息并未向公众公开。但作为使用者和缴费者,我们有权了解信息。”王锡锌教授说,他们正在着手一个“中国高速收费政策改革”的研究课题,机场高速作为典型的收费公路,将成为课题的重要研究对象。


申请曾遭遇波折


“一开始,我们先电话咨询首发公司,要求提出申请,但遭到对方工作人员的拒绝。”周辉说,首发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并非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与其没有关系。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致电首发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这个应该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具体不太清楚。”


但王锡锌教授认为,按照程序,这个申请也应该递交首发公司。“因为《条例》里明确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所以我们经过研究还是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了我们的申请。”周辉说,教授们表示,多数《条例》里提到的企事业单位直接涉及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信息公开问题更不能被忽视。“如果我们不能顺利获取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我们将依照《条例》规定的救济渠道举报申诉,不排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能。”周辉坚定地表示。


教授开通支持热线


王锡锌教授是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政府信息公开的推动必须有公众参与,但市民在参与过程中需要技术和知识的支持,所以我们开通了一条支持热线(62757286),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公开有关信息提供法律和技术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部门表态


是否公开均需详细答复


北京市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政府部门将给申请人详细的答复,其中包括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如果可以公开,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供详细的公开内容;如果不能公开或可以部分公开,被申请人都要说明详细的原因。对主要内容可向公众公开,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