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受贿窝案缓刑犯演出"翻供"闹剧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市容局原局长崔纪存、技术人员朱士国等4人因受贿被判刑后,崔纪存不服上诉。为让崔纪存二审咸鱼翻身,这4人全部翻供、3名证人全部翻证,并到处举报称曾被检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市容局原局长崔纪存、技术人员朱士国等4人因受贿被判刑后,崔纪存不服上诉。为让崔纪存二审“咸鱼翻身”,这4人全部翻供、3名证人全部翻证,并到处举报称曾被检察机关刑讯逼供。 

  南京市检察院指定鼓楼区检察院重新侦查该案后,启动刑事案件再审监督程序,向该市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审对朱士国因受贿罪作出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 
  大屏幕出问题,牵出受贿窝案 
  2007年底,南京市秦淮区数字城管项目进入验收阶段,谁知大屏幕演示不能启动,后几经调试,问题总算解决了。2008年7月,就在所有参与人以为该项目已正常运行的时候,不想,主办该项目的南京市市容局相关职能部门和南京市纪委均收到了举报信。举报人称是安装大屏幕的技术人员,信中反映该项目使用的大屏幕是翻新的二手货,所以才出现故障。 
  收到举报信后,负责这项工作的秦淮区市容局局长崔纪存坐不住了,他把负责该项目技术工作的朱士国等人叫来,让他们调查清楚。朱士国等人立即与该项目的承建方北京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下称北京信息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经理周某联系,周某坚决否认该大屏幕是二手货。 
  在秦淮区市容局的再三要求下,周某到南京就大屏幕一事进行解释。周某在与崔纪存、朱士国等相关人员商谈后,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该大屏幕是从供货商处购买的,是否是二手货,应由供货商负责,北京信息公司并不知情。 
  接到举报信后,秦淮区纪委和检察院开始介入调查,很快查清了崔纪存、朱士国等4人涉嫌收受北京信息公司等单位贿赂的犯罪事实。 
  局长出面协调,关系公司中标 
  崔纪存、朱士国受贿窝案源于2007年。当时,南京市启动了数字城管项目,具体工作由各区市容局落实。秦淮区数字城管项目启动后,崔纪存让懂技术的朱士国负责该项目技术工作。 
  秦淮区数字城管项目招标时,多家从事相关业务的单位前来洽谈,崔纪存、朱士国等人最终确定了三四家方案比较成熟的单位,其中包括北京信息公司。因该公司之前已负责建设另一个区的数字城管项目,崔纪存等4人前往该区考察,觉得该公司有经验,且是一家上市公司,比较正规。更重要的是,北京信息公司项目经理周某等3人“懂事”,在该项目启动后曾特地赶到南京打点了崔纪存等人。 
  在招标会上,包括北京信息公司在内的3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经专家评标,另外两家公司的标书因不符合招标要求被否决,北京信息公司因投标方案中电子大屏幕模式不符合国家标准遭到质疑。崔纪存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到评标现场协调,北京信息公司答应将大屏幕调整为符合招标要求的模式后成功中标。 
  案发后周某等3人承认,他们以感谢崔纪存等4人帮助中标、协助解决大屏幕等理由,分别在投标前、中标后、验收前、出现问题后和问题解决后5个重要节点贿赂崔纪存等4人。 
  当庭翻供,辩称曾遭刑讯逼供 
  经秦淮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9年2月26日、27日,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朱士国等3人(崔纪存除外)受贿案。审理查明,朱士国先后收受北京信息公司等单位的贿赂款5万元,另外二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受贿情况。3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鉴于朱士国等3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归案后能积极退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士国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另外二人也被判处缓刑。 
  经秦淮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22日,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崔纪存涉嫌受贿案。审理查明,崔纪存在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先后5次收受北京信息公司贿赂款13万元。崔纪存在纪委双规和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虽然作了多次有罪供述及亲笔供词,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在法庭上全盘翻供,辩称受贿事实不存在,其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在刑讯逼供下交代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审讯崔纪存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人员与崔纪存的谈话笔录,证实审讯程序合法,排除了检察机关对崔纪存刑讯逼供、诱供的可能。 
  法院认为,崔纪存在侦查阶段作过多次有罪供述及亲笔供词,供认的5次受贿时间、数额等细节和周某等3人的证言相印证;崔纪存对当庭翻供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遂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崔纪存有期徒刑十年。崔纪存不服,提出上诉。 
  缓刑期内频频聚会,密谋翻供 
  朱士国等3人从看守所出来的当天,崔纪存的家人和律师就与他们联系并聚会,密谋翻案。“我出来后好不容易找了个工作,辛苦两个月才拿到300元。我妻子工资也不高,身体不好,我的压力很大。同时我抱着一丝侥幸心理,认为全部翻供案子就可峰回路转。”朱士国说。 
  崔纪存案进入二审阶段后,这些人的聚会更频繁了,参与者不仅有被告人的亲属、证人,还出现了被告人律师的身影。据朱士国后来交代,他们不定期聚会10次之多,他还写了一份申诉材料,对其犯罪行为全盘否定,并指控办案检察官刑讯逼供、诱供。 
  之后,另外两名同案犯也翻供,周某等3名证人也翻证,称证言是在检察官刑讯逼供下按照其要求作出的。他们还分别写了举报信,向全国人大、上级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并在举报材料中对检察机关查实的行贿时间、金额等事实进行反驳、澄清。 
  检察机关后期重新侦查得知,为了能让崔纪存在二审时处于有利地位,崔纪存的亲属与崔纪存案相关诉讼参与人谋划了这次集体翻供案。 
  抗诉,翻供者被改判为实刑 
  多年来,这种集体翻供、翻证的情况在南京还是第一次。“如果不是侦查时证据比较固定,很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谢健说,面对这种局面,该院指定鼓楼区检察院调查申诉材料中所列举的问题,重新侦查该案证据。 
  “公司考勤记录表明,2008年8月我没有行贿的时间。”针对秦淮区检察院认定周某向崔纪存行贿的事实,周某在举报信中反驳说。在前期侦查中,由于周某承认了几次行贿的事实,办案检察官未对其行贿时间进行深究,周某就在这点上大做文章。 
  “北京信息公司的考勤记录显示,正常上班期间周某一直在公司。我们也查不到周某来南京的机票记录、住宿登记等证据。而认定周某的行贿事实对突破该案十分重要。”鼓楼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由于周某还有其他行贿事实,该院调整了办案策略,对其行贿犯罪进行侦查。 
  面对侦查,周某松了口,交代了他那次来南京行贿是周五晚上从北京坐火车来的,第二天事办完当晚又坐火车回去了。固定这一证据后,另外两名同案犯就撤回了申诉。2009年12月15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崔纪存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6月26日,南京市检察院启动刑事案件再审监督程序,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朱士国在一审期间作出了虚假的认罪、悔罪表述,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应该撤销。 
  南京市中级法院近日对朱士国受贿案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士国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对其所犯罪行有不同的态度,不能据此认定其认罪悔罪,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 
  监督制约,确保干警依法办案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希望相关人员别老拿刑讯逼供说事。”谢健介绍,目前检察机关内部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有一整套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分权制约。将职务犯罪追诉活动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权力分别配置给不同部门行使,各个部门既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又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例如公诉部门通过审查起诉行为对侦查权进行制约。 
  二是引入监督。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此后在全国各级地方检察机关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这一制度主动将社会监督引入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过程。 
  三是技术监控。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12月出台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从2007年10月1日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实行。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实行审、录分离制度,以保证录音录像的客观、真实、全面、连续。借助技术监控,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受到了约束。 
  四是责任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2007年颁布了《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从“错案责任”到“执法过错责任”,反映出检察机关不仅重视执法办案结果,而且重视过程。在责任追究制度运行过程中,各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跟踪监督,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人员的侦查违法行为。 
  “南京市检察机关除讯问嫌疑人等相关人员时全程录音录像外,还将所有讯问室的摄像全市联网,纪检监察部门专人实施远程监控,防止出现刑讯逼供现象。”谢健说,“每起案件侦结后,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都会找嫌疑人谈话,询问其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正常讯问等情况,确保干警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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