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公安分局为孤老汉“管闲事”六载

2006-12-13 19:33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王卫华 陈哲 许亚 | 浏览:
人民监督网讯:1999年,江苏省淮安市市民、72岁的孤老头王受益(化名)将自己的养老钱4万元借给了邻居刘珍丽(化名)。然而在拿到了钱后,刘珍丽就消失在了大上海。
     1999年,江苏省淮安市市民、72岁的孤老头王受益(化名)将自己的养老钱4万元借给了邻居刘珍丽(化名)。然而在拿到了钱后,刘珍丽就消失在了大上海。
 
     2006年12月,经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公安分局几任局长、承办民警6年接力般的努力,经清浦区法院的公正审理判决,第一笔款还到了王受益手中。王受益老来有了依靠,一件老上访案件也就此了结。
 
    晨练中认识了一舞伴
 
    王受益老伴去世后,他就成了一个人。适逢他的老房被拆迁,他领到了4万元的拆迁补偿费。他每月领取低保金400元,在外面租了间屋子单过。他拿着4万元拆迁费,心里在说,人老了,我就靠这4万元了!
 
    王受益开始晨练。在跳舞中他认识了一个女伴、50岁的某局的女职工刘珍丽。两人挺投缘的。一天,在听说王受益有4万元拆迁费在手后,刘珍丽便提议说,我花17万元在市区买了一套房子,王老你为何不到我家附近租一间房子住下呢?这样我也好就近照顾你呀!王受益便在刘珍丽家附近租了一间屋子住下。
 
    1999年10月,刘珍丽提出,自己丈夫在上海做生意,最近手头有些周转不灵,能不能借一万元给她周转一下。她说,我就借三个月,而且也不白借,利息就算20%。她还邀请王受益到上海自己丈夫做生意的地方去看看。王受益同意了,借了一万元给她,也没有要她打欠条。之后,他随刘珍丽到了上海玩了几天。
 
    4个月后,刘珍丽再次开口向他借两万元。她说,这次我给你打个欠条吧!于是王受益再次借给刘珍丽两万元,刘珍丽加上上次所借的1万元,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给王受益。然后,再度邀请王受益到上海玩。不过这次途中出了点事:在去上海的卧铺大巴上,王受益随身带着的3000元现金和欠条被盗。见王受益十分沮丧,刘珍丽说,不怕的,欠条没有就没有了吧,还怕我们不还你钱呀!
 
    从上海回来后半个月左右,刘珍丽再度提出要借1万元。她说,我家的房子还值17万元以上呢,你还怕我不还你钱呀!不行我把房子的产权证抵押给你还不成么!听了这话,王受益把自己最后的1万元借给了她。
 
   又过了4个月,王受益开始向刘珍丽催讨还款。刘珍丽留了一个电话号码给王受益,人就去了上海,然后再也没有回来。
 
    漫漫讨债路
 
   2001年,刘珍丽的公公去世,其丈夫从上海回淮安来奔丧。王受益听说后,便偷偷带着一个小录音机前去讨债。刘珍丽的丈夫说,办着丧事,你这样做好吗?钱我们照认账的,等几天再说行不?这样,王受益放过了刘珍丽的丈夫,但丧事结束,刘珍丽的丈夫不见了。
 
   王受益认为刘珍丽是蓄意诈骗,在2002年时,便写信给淮安市委书记丁解民求助。丁书记将信批转给了市公安局时任局长方晓林。方局长将信批给了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一大队两位刑警便来到了清浦公安分局找到了局领导。局领导将案件交给了分局法制办调查。经查,认定刘珍丽蓄意诈骗证据不足,此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由王受益向法院起诉才对。
 
   公安调查的意见反馈给了王受益,要他向法院起诉。但不久,他再度向市委丁书记写信求助。丁书记又把信批转给市公安局新任局长左锁粉。左局长也将信批转到了清浦公安分局。此刻清浦分局局长已是钱鸿钧,他将信交给信仿科办理。
信访科徐超科长与承办民警江冬梅找王受益来了解情况,并带他上法院去起诉。但王受益仅有一段模糊的录音,没有刘珍丽欠他4万元的足够的证据。加上刘珍丽所买的17万元的房子,早在1999年她向王受益借款前就抵押给银行贷了十几万元的款子。因无力还款,经法院判决,此房产已由银行拍卖了。因为没有证据和可以偿还债务的财产,王受益起诉无法胜诉或是胜诉了也面临着无法得到赔款。王受益不诉了,他说,法院他不去了,他死也死在公安局了。
 
    警察办起了份外事
 
   王受益认为公安办事不力,又开始上访。他甚至带着一桶汽油到了市政府大门口,扬言要自焚。
 
   其实清浦公安分局已为他召开了专题研究会议。鉴于他孤身一人、年老体弱、经济困难的特殊情况,清浦分局领导决定由公安来管一把“闲事”。
 
   清浦分局派出刑警大队民警王广亚等人三次到上海找刘珍丽,但找不到她在上海的住处了。王广亚再通过刘珍丽的社会关系,找到了刘珍丽丈夫的手机号码。打通后一听说是淮安来的刑警,电话便挂了。之后,这个电话再也没打通过。案件就僵了起来。
 
   2003年底,清浦分局信访科的徐超科长与承办民警江冬梅终于发现了一个机会:刘珍丽要办退休手续了。他们马上来到她所在的局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法律手续,扣押了刘珍丽的退休工资。同时,他们还积极通过刘珍丽的亲戚做她的工作,动员她还钱。
 
   2005年5月9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大接访”活动。会议结束后,清浦公安分局迅速召开会议,分管信访工作的杨曙兵副政委就王受益上访一事组织警力进行督办。经多方工作,2005年8月,刘珍丽终于“露”了一下“面”。她通过其亲戚向清浦分局信访科打招呼:能不能先还两万,剩下的慢慢还?信访科同志征求王受益的意见,他马上同意了。但刘珍丽却再度反悔,说一万元也拿不出来。之后,又找不到她了。
 
   更糟糕的是,民警江冬梅了解到,刘珍丽不但欠着王受益的钱,还欠着亲戚及有关厂家十几万元,法院判决后到现在也没法执行。不过信访科同志没有灰心,他们来到清浦区法院,找分管院长,找民庭庭长,将王受益的情况汇报给他们。公安同志说,公安民警在调查本案时,做了详实的记录。刘珍丽向公安民警承认过欠王受益4万元,答应先还一半,再加上原有那段录音,证明刘珍丽欠王受益4万元的证据是充足了。现公安暂扣了刘珍丽的退休工资,刘珍丽又有财产可供执行了。法院立案的条件已成熟。之后,民警江冬梅帮助王受益起草了诉状,连本带利要求刘珍丽还款5万元整。她还申请法院全免了王受益的诉讼费4200元。开庭时,她还作为王受益的“代理人”,陪同王受益出庭,帮他把应当出示的证据出示全了,把要讲的话讲全了。
 
   因被告刘珍丽在公告送达后没有出庭,2006年8月25日,区法院对其做出缺席判决,判决她偿还王受益5万元。2006年10月25日,民警江冬梅再帮助王受益申请法院执行并申请法院全免王受益的执行费。12月,第一笔被执行款两万元,交到了王受益的手上。此刻,已是78岁的王受益老汉,百感交集,将两面锦旗送到了为人民做了一件份外事、大好事的民警手上。此刻,清浦公安分局已是第三任局长张焱。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