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法院主聘民进淮安市委作“总监”

2007-02-10 10:14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王卫华 | 浏览: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法院在新聘的26名廉政执法监督员中,民主促进会淮安市委会员占四分之一。主聘一个民主党派监督法院,这在全市还是第一家。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法院在新聘的26名廉政执法监督员中,民主促进会淮安市委会员占四分之一。主聘一个民主党派监督法院,这在全市还是第一家。副市长、民进淮安市委主委朱毅民、副主委王莉莉参加了监督员聘请会。

    清河法院袁开峰院长说,个人监督的力度和一个党专门监督力度明显是不一样的。为切实加大廉政执法监督的力度,该院才推出这么有力度的做法。民进淮安市委一个党专事对一个具体单位的监督,将一个具体单位的监督工作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和日常工作之中,监督的力度明显加大。

    清河法院已连续4年在全市法院目标考核中获一等奖,被省委、省政府评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等。在昨天召开的廉政执法监督员聘任大会上,为方便监督员行使职责,该法院一是向监督员公布举报电话;二是将法官不得有的13种行为、八项禁令发给监督员;三是不定期发放征求意见表;四是定期召开监督员会;五是邀请监督员听庭;六是邀请监督员明查暗访。以期将监督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