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湘潭讯昨日上午,李湘铭“涉黑”团伙案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李湘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运输枪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2万元。对涉案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127.7万元;对被告单位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8年至案发,被告人李湘铭在解决工程项目矛盾纠纷过程中,纠集一批社会闲杂人员,在湘潭市内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奸、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运输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致多人受伤。李湘铭还利用省人大代表身份,阻碍、侮辱、谩骂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组织指挥人员到湘潭市政府、市中院闹事施压。对其开发的众一国际高尔夫花园内的民工、保安等人实施恐吓、驱赶、殴打,造成大量民工上访,并导致承建商跳塔讨薪事件。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湘铭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殷亮直接控制的,以“三湘帮”头目王海全、罗学军为骨干,由柳胤高等16名成员组成的犯罪组织。李湘铭通过掌控该犯罪组织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
记者李志宏 通讯员杨晨 潘哲
以暴力为“资本”,豢养涉黑团伙
本报记者李志宏 通讯员姚恩明 湘潭报道
昨日上午,曾经的“省人大代表”李湘铭,一审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2万元。古人云:“三人成虎”,众一集团的“众”字似乎一语成谶,见证着这个现年37岁的男子,走上一条以涉黑暴力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不归路。
曾当选为省人大代表
“湖南众一集团”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建城路47号,董事长兼总经理就是李湘铭。2004年9月,李湘铭以365万元竞拍湘潭县响水乡锰矿开采权成功。半年后,他的“众一锰业”从矿洞里运出第一桶矿砂,使已破产的原湘潭锰矿残矿起死回生,每月完成产值200万元。李湘铭又买下湘潭雨湖地下停车场建成“众一商业广场”。2005年,李湘铭将“众一房地产开发”、“众一福利锰业”、“众一商业广场”合并成立“湖南众一集团公司”。该集团号称拥有注册资金5600万元,年产值近8000万元。
资料显示,李湘铭曾任湘潭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理事,还当选为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他的企业曾先后被授予“湘潭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湖南省诚信单位”等称号。
空手套白狼,众一集团虚假扩张
2005年10月,在注册资金无法到位的情况下,李湘铭找到湘潭市某会计事务公司经理周萍,通过其采取私刻银行印章、伪造银行交款凭证等手段,于同年11月欺骗工商登记部门注册成立“湘潭众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6月变更成“湖南众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底至2009年12月,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湘潭市众一公寓等房产项目过程中资金不足,李湘铭又采取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的手段,骗取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市分行按揭贷款709.2万元。截至案发时,尚有250余万元贷款未归还。
2006年,“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众一国际高尔夫花园”项目中严重亏损,至今不能向业主交房。
“三湘帮”恐吓合法经营户
从2006年开始,李湘铭在开发“通苑佳园”时,与施工队、工地周边居民产生矛盾,他觉得通过社会闲杂人员“处理得快,处理得好”,于是产生类似黑社会“带小弟”的想法,希望以暴力为“资本”压制竞争对手。
李湘铭找到远房亲戚殷亮,以承包工程为好处将其收为“手下”。殷亮手下的王海全、罗学军、黄雄伟等人长期盘踞湘潭市岳塘区的三湘大酒店,号称“三湘帮”。该团伙包揽周边工地纠纷,动辄出动数十、上百人,恐吓周边群众和合法经营户。柳胤高、谭金龙、袁勇、马建举、潘家旺等人为获得好处,也投靠李湘铭。李湘铭出资由团伙成员去购买枪支,还和殷亮多次给被关押的团伙成员“上监票”(用于在监内购买生活用品),为被抓团伙成员花钱请客,给受害人提供赔偿。
持枪谈事,企图压制竞争对手
2008年至2010年间,仅被该团伙寻衅滋事致伤在案的被害人就达11人。
2008年11月某天,团伙成员王海全等人到“众一国际高尔夫花园”工地索要土方工程款,与建筑商及工地管理人员、保安发生争执。随后李就此事向王海全讲:“出事了我负责。”当日中午,王海全带领罗学军等6人来到工地保安室,将保安陈某砍成重伤,另一保安李某被刺成轻伤。李湘铭多次找受害人表示愿赔偿10万元,遭到拒绝。
2010年4月某天,李湘铭与他人约定“谈事”,为压制对方,他安排袁勇、柳胤等6人带着2支枪于下午5时到众一集团总部待命。后因“谈事”的人没来,这场类似港片中的“黑社会谈判”才没上演。现该2支枪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一支为仿64手枪,一支为钢瓶气枪。
此外,李湘铭还以省人大代表身份为“保护伞”,阻碍、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组织人员到政府、法院闹事施压。
从2010年3月至案发前,李湘铭采取各种暴力、胁迫手段,先后强奸妇女4人,受害人包括其下属、宾馆女服务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