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宕昌原县委书记王先民因受贿被判死缓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正义网甘肃4月7日电(记者 李郁军) 昨天下午,国家级贫困县、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判决,白银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

    正义网甘肃4月7日电(记者 李郁军)昨天下午,国家级贫困县、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判决,白银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先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3月18日,甘肃省检察院对王先民立案侦查,同年6月对王先民执行逮捕。同年11月4日,白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定,王先民在担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和宕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56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王先民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其财产中的349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鉴于王先民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全部追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