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交通局原正副局长受贿188万被判刑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陕西)宁强县交通局原局长何超、原副局长刘华斌,两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188万元。近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以受贿罪

        (陕西)宁强县交通局原局长何超、原副局长刘华斌,两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188万元。近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以受贿罪判处何超、刘华斌两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和14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汉中市某公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人员胡某,陆续承揽了宁强县交通局加固桥梁及部分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为了请求局长何超支付欠款,胡某先后三次共送给何超现金25万元。另外还查明,在公路建设工程中,为了能够及时拿到工程款,何超还收取另5人所送的现金达27万元。同时,法院还查明,分管宁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等工作的县交通局副局长刘华斌,在任职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136万元。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