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方国土局地籍股原股长受贿32万获刑10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海南)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地籍股原股长王连虎,在明知手续不全或者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帮人非法转让土地、违法牟利等,从中收受贿赂32万元。近日,经白沙县人民法院审

    (海南)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地籍股原股长王连虎,在明知手续不全或者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帮人非法转让土地、违法牟利等,从中收受贿赂32万元。近日,经白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以涉嫌受贿罪,判处王连虎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2010年8月6日,王连虎被刑事拘留,8月20日被批准逮捕。2010年11月25日,白沙县检察院以王连虎犯受贿罪,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规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受贿7万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间,王连虎利用担任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土地事务所负责人、地籍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八所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的情况下,作出同意该公司转让土地的初审意见,2009年在东方市八所镇西环茶艺馆,收受该公司法人张某贿赂人民币3万元。

  在此之前的2007年,王连虎在东方市国土局门口,收受张某2万元。事后,王连虎在审查土地转让档案时,发现张某经手倒卖的东某公司名下一宗82.36亩土地来源不明,缺少政府关于该宗地的批文,且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情况后,没有及时上报。

  此外,2006年至2008年,王连虎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朱某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后,在办公室收受朱某的1万元“好处费”;2009年上半年,又在八所镇岛西路收受朱某1万元钱。

  帮助他人违法牟利 受贿15万

  王连虎还在2002年、2008年、2009年,利用职务之便,将东方城富开发总公司法人邢某持有的6宗土地的受让人、面积、四至范围私下做了涂改。2009年,邢某与苏某合作开发这6宗土地时,为了感谢王连虎之前对这6宗地的涂改,也为了将这6宗不合法的土地转让出去,2010年2月,邢某与苏某商量给王连虎5万元,随后,王连虎在东方石板桥镇市场附近,收受苏某送来的5万元。

  2010年6月,邢某、苏某为了将准备开发的7宗土地位置调整到一起,找到王连虎商量此事,王连虎答应下来。因这7宗地的土地证是非法办出来的,没有土地坐标,王连虎让苏某找到东方市建设局技术人员,自行给这7宗土地定桩、制作坐标数据,并提供给王连虎。王连虎利用担任第二次土地调查业务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让工作人员将苏某自行制作的土地坐标数据放入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中,作为参考数据确定这7宗地的位置。

  为感谢王连虎对这7宗地的帮忙,希望王连虎在清理土地过程中,不将这块超过两年未开发,依法可以回收的土地收回,2010年6月,邢某和苏某商量,送给王连虎10万元。随后,苏某在八所镇沙龙渔村饭店,将10万元现金送给王连虎。收钱后,王连虎在清理土地过程中,在明知该7宗地可以回收的情况下,也没有将有关情况上报。
 
 帮助催要项目进度拨款 受贿10万

  2008年至2009年,王连虎利用职务之便,为负责实施东方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的国家测绘局重庆测绘院驻海口办事处,在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的项目进度拨款、业务工作配合等方面提供了便利。2010年上半年,王连虎在海口某大酒店停车场,收受重庆测绘院驻海口办事处负责人谭某送来的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王连虎退还赃款30000元,同时将自己的一辆斯柯达小轿车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经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该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1778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连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2万元,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连虎在司法机关掌握其部分受贿事实,并找其调查的情况下,坦白交代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余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遂以受贿罪,判处王连虎有期徒刑十年。退回的赃款和轿车上缴国库,余下的赃款172219元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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