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上午从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了解到,由该局负责侦查的浙江省衢州市原政协主席郑樟林(正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本网曾多次报道)已于7月7日一审宣判。绍兴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郑樟林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1948年10月20日出生在浙江省常山县的郑樟林历任常山县委书记、衢州市委常委、开化县委书记、衢州市委常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衢州市政协主席等职。1995年6月,时任衢州市委常委、开化县委书记的郑樟林曾被中组部授予“全国百名优秀市(县)委书记(浙江仅两名)。2009年8月10日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被浙江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此案由浙江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指定绍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5月13日上午,绍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2009年,郑樟林在担任衢州市委常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衢州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主持市政府常务工作并主管全市工业经济、财政金融、体制改革、开发区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国光集团公司总经理徐某等6名企业老总在企业发展、征地、享受优惠政策改制等方面谋取利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795965元、澳元2000元。
法院同时还查明,郑樟林在担任衢州市常务副市长负责国光集团改制等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擅自决定不按评估价转让土地,造成职工安置费重复支付,违反规定减免社保费用等,导致905万余元国有资产流失。法院据此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郑樟林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记者注意到,法院判决书中认定郑樟林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数额与检察机关指控的完全一致。据悉,郑樟林当庭并未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