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原副局长郭炳涛受贿案,当庭以受贿罪一审依法判处郭炳涛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据路桥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至2008年,郭炳涛利用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同时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
当天的庭审争论焦点围绕其中一笔37万元的受贿款展开。2002年9月,路桥一水产冷冻厂向路桥区金清镇政府申请征用土地用于扩建厂房,经审批,至2006年1月该厂共支付了233万余元购得土地17.475亩(即每亩土地的实际取得价约为13.4万元)。应该冷冻厂厂长蔡某之请,郭炳涛与下属打招呼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为表示感谢,2006年2月初,蔡某与郭炳涛口头约定,将2005年6月郭炳涛借给蔡某的30万元作为投资款,以郭炳涛妻子的名义入股该冷冻厂,并约定该款项投资于该厂所购得的其中5亩土地。按照这些土地的实际取得价计算,这5亩土地的投资款应为67万余元。后郭炳涛退出投资,蔡某不但按每亩10万元的增值额贴补给郭,还额外支付了这30万元在投资期间的利息约1.2万元。
郭炳涛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认为,这30万元是正常的市场投资行为,超出部分的37万元是投资回报,不属受贿。检察机关公诉人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精神,郭炳涛以30万元投资款获得实际价值67万元的土地,超出部分的37万元应属受贿。蔡某认为郭炳涛是国土分局的领导,为了办手续时能得到关照,两人权钱交易的受贿本质非常清楚。2006年5月,蔡某还送给郭1万元作为对他在办理土地手续过程中给予关照的感谢。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的起诉意见,认定郭炳涛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