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政协原副主席:走到哪贪到哪

2015-01-29 10:06 来源于:扬子晚报 | 作者:秩名 | 浏览:
安徽淮南市政协原副主席从善明在受审 安徽蚌埠市中级法院近日一审认定从善明在担任淮南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收受贿赂人民币102万余

 

    安徽蚌埠市中级法院近日一审认定从善明在担任淮南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收受贿赂人民币102万余元、美元1.05万元,用本单位100万元存单为其他单位提供银行担保,挪用公款30万元归其他单位使用,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从善明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从善明在前后10年的时间里,换了3次工作岗位,走到哪里贪到哪里。最终,把自己贪进了监狱。

              44人求关照120多次送财物

    许多贪官都有一个苦难的童年、奋斗的青年、上升的中年,最后面临着悲惨的晚年。从善明也没有逃出这个窠臼。他1945年1月出生于凤台县农村,1964年参军入伍,逐渐成长为一名军官。1990年,从转业担任淮南医药局党委副书记,两年后被提拔为淮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成为一名管干部的领导后,给他送礼的人上门了。判决书显示,从善明在1993年至1998年任淮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收受了44人120多次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4.6万余元、美金500元。这44人都是为了在职务调动、提拔中希望得到从善明的关照。

    坊间都说从善明行伍出身,讲义气,收了钱便办事,基本上是有求必应。他的一个战友从1993年初来淮南开办煤矿,到2005年共送给从善明人民币8.2万元。从善明回报的是:帮战友的煤矿协调各种关系,顺利通过各种审批等。“送出去的钱都发挥了作用,从善明的确帮了我很多的忙。”从善明的战友说。

    战友不断送礼金让从善明感受到了权力换取金钱的容易。1995年初,从善明担任组织部长,半年后又升为市委常委,权力进一步扩大后,求官、卖官的价码从前两年的几千元上升到万元以上。有一名科级干部为了谋取一个副县级,送钱次数之多连从善明都感到不好意思。

    51岁的徐某在公安基层单位工作了23年还是个正科级干部。1996年4月间,已任淮南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支队长3年的徐某得知支队要升格为副县级,想继续担任副县级的支队长职务,便通过一家药业公司的党委副书记结识了从善明。徐某第一次在别人陪同下到从善明家,吞吞吐吐地说出了自己的顾虑。从善明听了后说:“只要局党委报上来,没有原则问题,是哪个人也阻拦不了的。”趁熟人离开,徐某将8000元现金递给从善明。从嘴上说“不能这样”,手却接过了信封。

    徐某以后又多次给从善明送钱,前后有3.8万元。1997年4月,从善明主持部长办公室会议,同意徐某为副县级的巡警支队支队长人选,并进行了任命。“从善明是组织部长,有权,也答应帮我。我想顺利得到任命,就给从送钱。事成之后,为了感谢他就继续送。”徐某说。

             赖着情人5000元不肯支付

    作为组织部长,从善明往往“钱财前门进,原则后门失”,只要给他送上一两千元就能让他办事。

    1994年下半年,凤台县某镇镇长丁某因生活作风问题受到凤台县委调查。丁某很怕被严处,就送了一包土特产、2000元现金给从善明,请求从善明这位分管干部的领导帮他协调通融从轻处理。从当即表示“一定尽力而为”。从善明专门找到当时的凤台县委主要领导打招呼,丁某只受到一个党内警告处分。

    在从善明心里,干部犯点生活作风问题是情有可原的,因为他自己对此就不当回事。早在1991年,从善明在医药局任党委副书记时,认识了一家企业的女接待员顾丽(化名),年龄小他26岁,从见她有几分姿色,便要认她做干女儿。顾丽没同意,从善明耿耿于怀。1992年的一天下午,从善明以找顾丽谈话为名把她喊到他家中,强行和顾丽发生性关系。从善明得手后,许诺以后在工作中会好好关照顾丽。因从是上级领导,顾丽不敢声张,两人的关系断断续续保持了7年。

    2004年下半年,顾丽所在的企业要求职工买断工龄,想到和从善明相处那么多年也没张口要过什么,现在下岗了有困难,想向他借点钱做生意。从善明答应给顾丽3万元,但必须写下一份承诺书,保证以后不再找从善明麻烦。从分两次给了顾丽2.5万元,余下的5000元,任凭顾丽打电话要了很多次,从善明赖着不肯支付。

    从善明受贿102万余元过程中积攒了40余万私房钱,其中15万元借给了一位残疾人。从善明说:“这位残疾人是市政协委员,是我的联系人之一,从事苗木培植业务。得知他遇到困难需要资金,就借给他15万元,我是副主席,委员有困难应该帮忙。”不知是权力削弱还是有所反省,从善明2003年5月至2005年10月任淮南市政协副主席期间,只收受了4000元贿赂。

             两经理抢着为其子婚宴买单

    1998年1月,从善明担任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工委书记。手中的权力变了,围着他转的人换成了开发商、包工头、厂长经理……他们盯着他手中的土地、工程,这些人不像一些官员只送一两千元钱,有的一出手就是几万元。在担任开发区主任的5年里,从善明收受贿赂人民币67万余元、美金1万元,比他任组织部长的5年高出了1倍多,连他自己都觉得这个职位“实惠”。

    从善明主政开发区前3年起色不大,到2002年区里基础设施仍非常落后,市政府领导提出加快修建开发区道路,首期工程先修5条路,为招商引资创造环境。开发商闻讯趋之若鹜。甲公司陈经理多次找到从善明提出想承包修路工程,从善明嘴里表示欢迎,但一直不给明确答复。陈经理得知乙公司赵经理也在努力争取工程,而从善明总推说担心两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资质达不到要求,会影响道路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陈经理约从善明吃晚饭后送他回家时,把用报纸包好的10万元递给了从善明。过了几天,从善明就主持召开主任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甲公司参与开发区3条道路的开发,并签订了协议,工程造价两千万元。与此同时,乙公司的赵经理和从善明也为承包修建道路的事达成了初步意向,但从一直不肯签合同。中秋节前夕,赵经理拿着4万元送到从善明家里。没过多久,乙公司签到了修建两条道路的合同。实际上,这两家公司都没有修建道路的资质,从善明心里一清二楚。

    2002年11月底,从善明的小儿子结婚要办酒席,叫陈经理和酒店老板打个招呼,婚宴的费用打个折。陈经理二话没说,就在婚宴结束前抢先付了两万多元酒席钱。乙公司的赵经理也跑去结账,得知酒席钱已被陈经理抢先结清了,第二天揣着4万元现金送到从善明手中。后来,甲公司的陈经理为了解决修路遇到的一些困难,又陆续送钱给从善明,总共送了人民币13.3万元、美金1万元。

    2005年4月,安徽省纪委接到群众来信,举报从善明收受开发商贿赂。省纪委经外围核查,掌握了从善明收受王某、陈某、赵某等人贿赂款3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的事实。从善明随即被“双规”。

            辩护人:人情送礼是民族美德

    2006年9月18日、19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从善明受贿案。庭审中,从善明对自己所收受的大部分钱款表示认同,但对于部分较大的受贿款予以了否定和辩解,认为是战友或朋友之间的送礼行为。

    从的辩护人提出:从善明在帮助别人办事或在任职上的关照,事先并没有约定要得到好处,而是在事情办成后,这些人在春节期间或从的儿子结婚、添小孙子的时候,送了钱款。“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所以这种行为应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是受贿。对一些干部送钱后得到升迁,从善明辩解干部任用是经过正常程序的,他只是在组织部门讨论前对某个人进行了推荐,或者在上报的材料上签署同意,但人都是经过严格考察的,没有违反纪律,更没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辩护人说,这也说明从善明在担任组织部长期间是廉洁的,不存在买官卖官的行为。公诉人反驳说,受贿并不是看双方关系怎样,用何种形式、在什么时间送钱,关键看究竟有没有权钱交易,是否是利用职务之便。而从善明的收钱行为都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特点。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3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善明在他人提出希望其关照或帮忙时,均予以承诺并给予帮忙,而在事后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

    此外,从善明还有一个挪用公款的罪名。他利用职务便利,经个人决定,用本单位100万元存单为其他单位提供银行担保,挪用公款30万元归其他单位使用。从善明对定性提出异议,他认为开发区的工作就要超常规,看到招商引资来的企业有了困难,应当全力配合解决,这之中的借款等行为不应定性为挪用公款。但从善明忘了,自己是开发区领导,代表的首先应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擅自决定将公款挪用,违反了法律规定。从善明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从善明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我坐在被告人席上,内心感到非常羞愧,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和家人亲友的期望。自己也曾立誓要当个好官、当个清官,但由于职位高了,地位变了,条件优越了……逐渐走上了犯罪道路。我愿意接受法庭对我的处罚。一审宣判后,从善明对其所犯罪行深表悔恨,他说做官就要好好从政,不要像他那样。(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