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名副局长安排14岁女儿冒领3年工资

2006-07-17 11:12 来源于:安徽在线 | 作者:佚名 | 浏览:
据内蒙古消息 内蒙古集宁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副局长池某(女)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不满14岁的女儿安排了工作。
    据内蒙古消息 内蒙古集宁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副局长池某(女)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不满14岁的女儿安排了工作。有关部门对此事立案调查时发现,池某的女儿正在读初中三年级,却已经在集宁区城管局有了3年的工龄,并且在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领取工资。集宁区区委纪检委现在已对池某作出党内严重处分、停职的决定。

    此事在当地引起轰动。一位姓李的老干部对记者说:在乌兰察布市包括各旗县市区,有些转业军人都安排不了工作,连名牌大学毕业的学生也未必能安排,像池某那样以权谋私,安排子女工作而且不到14岁就开始领工资,太不像话了!

    据调查,2003年12月底,池某在担任集宁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期间,为自己读初中一年级的女儿办理了假身份证,以集宁区工商局超编人员的名义安排到了集宁区迅捷拆迁所,并且将参加工作时间改成了2002年5月。由于迅捷拆迁所是集宁区城管局所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没有固定工资,2004年3月,池某又将女儿的工作关系调到了集宁区城管局执法大队。随后,池某用女儿的假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工资存折,集宁区城管局每月为池某的女儿发688.50元工资。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