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永:卫生部应正确对待官商勾结问题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中新社报道说,4月8日,卫生部网站刊登文章就有关预防接种知识热点问题答问,对于近年来频频发的疫苗引发的事件等,予以解读。卫生部认为,中国疫苗接种数量很大,小概率事件

    中新社报道说,4月8日,卫生部网站刊登文章就有关预防接种知识热点问题答问,对于近年来频频发的疫苗引发的事件等,予以解读。卫生部认为,中国疫苗接种数量很大,小概率事件导致的绝对数肯定会随之增加,公众包括媒体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

    仔细阅读,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先感谢国家,再感谢感谢卫生部,为我这样关心疫苗的人普及了相关知识。我注意到,在这篇问答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疾控和接种单位如何加强疫苗管理、规范预防接种服务?

  卫生部的解答如下:强疫苗管理、规范预防接种服务十分重要。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储存、运输疫苗。接种人员要严格按规范实施接种服务,包括接种前告知、严格执行免疫程序或接种方案、接种后观察、接种后可疑反应及时处理和上报等。

    应该说,在解答所有的问题中,这个答案字数最少,不过这也算不上问题,言简意赅,应该提倡这种文风。

    我掌握的疫苗知识很有限,但我恰巧知道“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储存、运输疫苗”这句话所说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为了给更多的读者普及疫苗知识,我再重复一下:

    国务院颁布的,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

    卫生部制订的,2006年3月8日开始实施的,《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第三章专门就“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作出要求。具体内容大家在网上都能查到。

    我注意到,《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

    我也注意到,在回答新华社记者:如果接种了高温暴晒后的疫苗,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提问时,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主任医师翟如芳是这样说的:一般来讲,如果疫苗长期在高温条件下保存,对预防疾病的效果会有所降低。(见《还原“山西疫苗事件”的真相--新华社记者关于“疫苗事件”的访谈》新华网太原3月18日电)

    我还注意到昨天的CCTV焦点访谈中,专家们也是这样说的。谢谢专家们的教诲,但我的疑问还是没人解答:你们一再说,“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储存、运输疫苗”,规定也说“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现在你们耐心的告诉我们:高温暴晒后的疫苗只是药效降低了。

    我能说什么呢?我是一个力求讲文明礼貌的人,也时刻提醒自己要注意素质,但我要说你们耍流氓不过分吧?

    山西疫苗事件的本质是什么?我也要提醒“公众包括卫生部应有正确的认识”,这就是官商勾结。关于这一点,卫生部的同志如果有兴趣,可以看看此前的报道,包括我此前的博客文章。我认为,再像祥林嫂一样唠叨,对我自己和卫生部都是一种侮辱,要不是我的文字水平太差,说了半天还没说清楚;要不就是卫生部的同志智力低下,听了半天还在装傻。

    仅举一例。关于北京华卫承包山西二类疫苗经营的问题,山西省疾控中心会议纪要(2005年第14期)说: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要求,经中心办公会研究决定……经过慎重考虑,认真研究,仔细筛选,最后确定了卫生部部属企业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媒体曝光后北京华卫撤退了。新华社记者问:这个事件发生之后华卫公司就撤了,二类疫苗现在怎么办?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关联欣的回答是: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执行,具体规定为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我能不能这样理解关副主任的话:华卫撤了,也是在贯彻《条例》。

    咱们不带这么玩儿的,话都让你们说了,我们闭嘴等死得了。

    请大家原谅我一遍遍的搬出《条例》说事,因为这是我唯一的武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要说理,不要耍流氓。

    北京华卫的问题据说还在查,与山西省一天内认定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基本失实”的速度相比,这个效率实在太低了。现在说华卫的问题是没有经过严格的招投标、违规贴标签,我的感觉怎么很诡异:就像一名司机故意开车撞人,交警非得说司机的问题是并线时没有打灯,还有车身没有及时清洗,太脏了。

    确实太脏了。但指望谁来清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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