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才是房价下跌的最大受害者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最近杭州市委书记发表了一些有关救房市的言论,使得他一下子成为全国最有名的市委书记,大家先来回顾一下他的言论。 王国平认为:一旦杭州楼市大落、房价大跌,土地市场必将进

                               

     最近杭州市委书记发表了一些有关救房市的言论,使得他一下子成为全国最有名的市委书记,大家先来回顾一下他的言论。
    
     王国平认为:“一旦杭州楼市大落、房价大跌,土地市场必将进入不景气周期,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会大幅减少,相应地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民生保障资金也会大幅减少,最终受害的还是老百姓。”
    
      “更严重的是,资产缩水、失业增加、公共服务减少,最终必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必须努力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保持杭州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危机管理理论告诉我们,处置危机,必须又快又重,出手早、下药猛,否则就会付出更大的、不必要的代价。”
    
    他的言论一出,引来了网民的巨大讨论和责问,但大家忽略了很大一个疑点,作为一个管理意识形态的党的市委书记,为什么跑出来大谈救房市呢,如果这些话出自杭州市长或者主管经济的副市长,这都是很正常的事。在这里我揭露一些这位市委书记的事实真相,大家就会明白他为什么跑出来发表这些言论,并且出台了中国一二线城市最高调的“救市”措施。


     1.这位杭州市委书记是中国典型的高干子弟,他老子就是前杭州市委书记,他老婆也是高干子女,是前杭州组织部部长的女儿,呵呵,典型的政治联姻。


     2.2000年后,这位杭州市委书记眼看上调中央无望,也没闲着,投入了中国轰轰烈烈的房价上涨运动,她老婆现在是杭州某房产公司的老总,她老婆的弟弟以前是搞旅游酒店的,后来也投入到房地产。


     3.他老婆弟弟的儿子04年大学毕业以后,搞了一个投资公司,说是投资保健品和广告,但实际上是高利贷公司,放高利贷给那些炒房的人。


     4.这样,这个家族靠着老子打下的天下,掌握了杭州的行政资源,市委书记批土地给老婆和小舅子,他老婆和小舅子造房子卖给那些炒房的人,他小舅子的儿子又把他们家族的闲钱和利润高利贷给那些炒房的人来推高房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链,这个家族始终贯穿这个利益链,并且是主宰者和最大的获利者。也就这样他们把杭州的房价炒到了市区2万每平米以上,郊区(很偏的郊区)一万每平米以上的水平,06年底到07年初,房价直接翻了一翻,成为中国房价最高的城市之一,只落后上海,北京,排名第三。


     5.这种官僚资本主导下的高房价实际上是很脆弱的,在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下尤其如此。一旦房价下跌,那些高利贷炒房的人会最先抗不住,因为没有老百姓去接盘,他们就还不出高利贷,没有了这些人,杭州的房子基本上就卖不出去,这位杭州市委书记的老婆和小舅子手上的楼盘和土地就没法出手,当银行要他们还贷款的时候他们的资金链出问题的时候就是这个家族要出问题的时候了,那么这位杭州市委书记的官位还能保吗?


    理清了这些真相和逻辑之后,相信大家都能明白这位市委书记为什么要跳出来大张旗鼓的救房市了,不单单发表了这些言论,还出台了最高调的救市二十四条,并且还纠集了杭州所有房产商开会,明令禁止降价卖房,对那些不听话的房产商如万科,甚至不让他们参加杭州举行的房交会,美其名说:“救银行,救经济,救老百姓。”


     好个三救,实际上就是就是救自己,救贪官,救官僚资本。

网友相关评论链接: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star=1&replyid=3542026&id=2516407&skin=0&page=1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