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敬祥案曾经和佘祥林案齐名,带给我们太多有关冤案的反思。然而,3月14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却让人大吃一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案因为几个涉案事实不清,在当年的政法委协调会议上,决定对此案继续侦查,目前案件只是发回重审,还不能得出该案是冤假错案的结论,究竟是不是错案,应该由审判机关说了算。
“究竟是不是错案,应该由审判机关说了算”,李道民院长之所以这么说,是有背景的:去年3月15日,河南省鹿邑县检察院在河南省检察院督办下,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胥敬祥被监狱释放,重获自由。也就是说,目前胥敬祥“无罪”,是检察机关认定的,而不是法院的结论。
主办该案的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认为:“一旦检察院撤回起诉了,实际上是从程序上阻断了诉讼,而且从实体上终止了诉讼,因为法院已经失去了对被告人的审判基础,这意味着对案件的终极性认定。”这里,我不想援引法条和法理来论证检察院和法院哪一方的说法更站得住脚,我关心的是失去13年自由的胥敬祥今后的命运。
如果按照李院长的说法,胥敬祥目前还不是被归还了自由身的公民,他的“身份”还是犯罪嫌疑人,他的出行还需要受到限制,他还必须随时接受公安机关的传讯。他的生活还将长期处于一种不定的状态。尤其可怕的是,没有人说得清这种“不定”将持续多久。
其实,依据同样的事实,不同机关站在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结论,很正常。消除分歧,得出一个各方认可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结论,是司法机关的职责。而搁置分歧,各自抱着自己的结论不放,让当事人因为司法机关的分歧而承受生活不定的代价,却是不公正的。因此,我们希望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能够及早坐到一起。
胥敬祥是不是真正的罪犯,或许永远是一个谜,但他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犯,却不能久拖不决。他是去年从看守所里出来的,到现在有一年时间了。一年内有关部门的“继续侦查”有没有什么进展?是不是“继续侦查”还将要年复一年地“继续”下去?
打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我不敢说哪个更重要。我只想说,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帽子”在胥敬祥头上再戴一段时间是打击犯罪必须付出的代价,那么,我只希望这段时间能够短点,再短点——已经失去13年自由的他,人生之路已经没有几个13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