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我儿刘畅接种高温变质疫苗致病的要求
山西省卫生厅高温变质疫苗受理办公室并高国顺厅长:
我是太原市市民,姓名:刘新民,妻子姓名:郭变玲,住址太原市寇庄西路自来水宿舍3单元18号,联系电话:0351-7324609。
近来我们看了人民监督网上有多篇报道,揭露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栗文元、田建国主任等人,把山西省疫苗供应管理权卖给私营公司,为了牟利私自雇佣多名无业人员,长年在楼道里高温、暴光环境下,大批量地往各种疫苗盒上粘贴违法标签,造成06年以来的各类疫苗数十小时高温暴光。并指出疫苗需2-8℃避光储运,高温暴光可生成各种致病物质,高温变质疫苗接种到人身上必然要得病,今天不得病,并不能保证将来不得病。在人民监督网上还登载了许多家庭向省政府、卫生厅的控诉书,他们接种高温变质疫苗后有的死去了宝宝,有的得了抽风脑病,有的肝肾衰竭即将离开人世……。
我们还在人民监督网上看了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山西青年报等媒体报道的山西疫苗腐败问题。特别是,我们在该网上找到了山西疫苗问题的举报人陈涛安的电话(13834568060),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干部陈涛安专程与我们见了面,他告诉我们人民监督网上的多篇报道是真实的,他与同事们都目睹了,中心领导私自雇佣多名无业人员,长年在楼道里高温、暴光环境下,大批量地往各种疫苗盒上粘贴违法标签,造成疫苗高温暴露的问题完全属实。
为此,我们决定上书山西省卫生厅高温变质疫苗受理办并高国顺厅长,强烈要求赔偿我儿刘畅接种高温变质疫苗致病。
我儿刘畅是太原市贵都小学四年级学生,现年10岁。他曾是一个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异的好孩子,在班里一直保持在前三名。但是在2006年5月31日、2006年6月16日,我们响应省卫生厅的号召,在迎泽区医院花钱为孩子接种了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十几天后出现了问题,孩子开始发烧、头疼、咳嗽,随后这些毛病成了孩子的常犯病,两年来,我们带去医院孩子看病治疗已达40余次,孩子的学习注意力很不集中,成绩越来越差,现在已经是班里的下等生。多次问大夫这事什么病,大夫说,病因不清主要表现是免疫力很低下,我们按照医嘱配合治疗,给孩子增加营养根本无济于事。
我们问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干部陈涛安,2006年5月31日、2006年6月16日孩子接种的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是不是高温暴露疫苗,他说“是贴标签高温暴露疫苗,这样的疫苗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的文件中有定义,是质量异常疫苗,应就地封存销毁。”并给我们复印了省卫生厅晋卫疾控[2006]13号、晋卫疾控[2006]21号文件,两份卫生厅文件的内容显示,我儿刘畅接种的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就是贴有‘山西CDC专用’标签的疫苗,就是人民监督网指出的高温变质疫苗,这些疫苗没有销毁,而是在全省大量地销售毒害人民。
人民监督网的文章给了我们答案,卫生厅文件给了证明,我的孩子因接种高温变质疫苗得了怪病,强烈要求做出赔偿、承担责任。
受害人父母:刘新民、郭变玲
2008年10月23日
本文抄送: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民监督网
图:八旬老人李秀兰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常勤 身份证:142327198006305813
电话: 13834763375 地址:山西省柳林县孟门镇石安村23号
被申请人:山西省卫生厅 法定代表人:高国顺
通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东华门23号 邮编:030013
一、行政复议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孩子的姓名:李嘉诚,性别:男,出生日期:2005年3月28日,是一个健康聪明活泼孩子,我和孩子的母亲没有任何不良遗传史,但是孩子于2007年10月15日接种百白破疫苗五天后,出现了异常反应,初期表现似乎是腿拐行走不稳且日益严重,我们把孩子送到柳林县、吕梁市医院治疗始终无效,只好回到家中,但随着病情的发展孩子出现了头痛、呕吐症状,我们于2007年11月中旬又送孩子到柳林县、吕梁市医院治疗治疗,孩子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日趋恶化,我们按照吕梁市医院的建议,于2007年12月7日送孩子到山西省儿童医院治疗,该院的神经内科专家对孩子的进行了会诊,但始终没有断清孩子的病症,住院期间核磁共振影像报告结果孩子出现了脑萎缩,生命岌岌可危,一个多月来,孩子在大夫精心治疗、护士和家人的细心护理下,总算保住了性命,但落下了弱智后遗症。
孩子住院治疗花去了6万余元,致使申请人这个不富裕的家庭债台高筑。近来山西老百姓都在相互转告,山西的疫苗出事了,山西省卫生厅下文件指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把问题疫苗发往各地,个别领导牟取私利,已经有许多人接种问题疫苗后得了重病,正在主张权益索赔损失。这个消息引起了申请人的高度关注。
申请人通过中国青年报《一家小公司是怎样垄断山西疫苗市场的》、《华卫背后的利益链条》,山西青年报《小公司玩空手道称霸山西疫苗市场》,中央电视台视频《山西疫苗黑洞》等媒体以及人民监督网《山西3500万人民生命健康保障权被官员出卖》近百篇列文章中得知:卫生厅行政行为之一,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卫生厅的支持下,把山西省疫苗供应管理权,以380万元的价格买给了注资只有50万元的北京华卫私营公司,导致2006年以来的山西省疫苗供应、使用管理工作,不再是以保障山西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而是保障北京华卫私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发生了质变。
申请人通过人民监督网刊登的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陈涛安的实名指证和山西高温变质疫苗受害人署名文章获悉:卫生厅行政行为之二,长期雇佣大量的民工、钟点工、临时工、宾馆服务员、无业妇女等,在刚建成还未交工的疾病控制大楼的楼道里,摆开了人海大会战,高温、暴光环境下大批量地往各种疫苗最小包装盒上粘贴“山西疾控专用”标签,造成疫苗高温暴光停放,少则4-5个小时多则十几或几十个小时。
申请人通过山西省卫生厅网站证实:卫生厅行政行为之三,为了帮助北京华卫私营公司垄断山西疫苗市场,下发了多份行政文件,要求全省各地必须使用贴有“山西疾控专用”标签的疫苗,如有违反严肃查处。
申请人通过大夫获悉,疫苗是生物制品,高温暴光可造成疫苗变质,温度、光度、时间不同,可生成的各种物质,接种到人身上必然有危害,今天不得病,并不能保证将来不得病。
疫苗的包装盒上均标有“2~8℃避光保存”。申请人查阅了有关法规,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3月8日下发的《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以及卫生部下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均对疫苗储存和运输做出了严格的温度要求,并指出没有按照规定冷藏运输的疫苗,就是质量可疑和质量异常疫苗,由药监部门就地封存、销毁不得扩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供应管理疫苗的行政行为,存在故意违反的科学规律,以损害人民的生命健康利益为代价,帮助北京华卫私营公司赚取血淋淋的钞票。申请人的孩子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生命健康保障权,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行政复议请求:山西省人民政府依法保障申请人的生命健康保障权。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媒体上承认假公济私的错误。2、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孩子接种问题疫苗的危害,赔偿申请人100万元。
呈:山西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08年 11 月 5 日
附件:申请人孩子的接种证明复印件。
图:受害者家属高径、李艳琴带女儿高小岚声讨黑疫苗
关于解决我孩子接种疫苗出现异常反应的要求
山西省卫生厅并高国顺厅长:
我是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孟门镇贺龙沟村人,姓名:冯向光,现年51岁。要求山西省卫生厅并高国顺厅长,解决我孩子接种疫苗出现异常反应的问题。
我的孩子孟门镇西坡小学二年级学生,名叫:冯其福。2005年10月21日,学校组织学生接种疫苗和体检,孟门卫生院的大夫给我的孩子接种疫苗4小时后,出现了数天的高烧、昏迷,为给孩子治病花去了家中仅有的一万余元。
三年来,我们找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申请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均不予理睬,成了各部门踢来踢去的皮球(附:证据)。因我家境平寒,没有经济力量应对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孩子落下了后遗症,主要表现是常年头疼、思维混乱、体弱多病。
近来人民监督网等许多网站报道,山西卫生腐败官员们,利用私营小公司组建了“华卫利益集团”,掌控了山西省疫苗供应管理权,他们不仅垄断山西疫苗市场,转移国家巨额资金,大肆攫取非法利润,而且,不顾山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大批量地制造高温暴露疫苗,他们在山西省销售高温暴露疫苗量已达上千万人份,变质疫苗残害了山西老百姓。
网上的文章使我认识到,李书凯、栗文元等人,领导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以牺牲山西人民的生命安全为代价,为个人和私营公司服务,根本不关心疫苗质量管理,只关心从人民口袋里榨取钞票,建立了一个坑国害民的疫苗供应管理体系。
在这个腐败体系的压制下,我们的基本人权被剥夺,使我们三年找不到解决接种异常反应问题的部门,来叫天不灵、叫地不应,生活在艰难困苦之中。
我在人民监督网上看到了希望,人民觉醒了。很多高温变质疫苗受害家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生命权。
媒体发现了。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中国法制周刊、山西青年报、山西经济日报的数百个报纸,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人民监督网等数千个网站揭露山西疫苗腐败事实。
党中央关注了。人民监督网报道,党中央关心山西人民的疾苦,温总理批示严肃查处山西疫苗腐败事件。
我确信我儿在学校接种的疫苗,一定存在着人为质量问题。为此,我决定向山西省卫生厅并高国顺厅长主张自己权益,要求立即解决我孩子接种疫苗出现异常反应的问题,赔偿三年来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受害人:冯向光
2008年11月5日
抄送: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民监督网
图:王明亮的孩子因接种黑疫苗身亡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
山西疫苗事件专题
http://www.jdwsy.com/article/html/special-005-1.html
图:腐败官商的坚强后盾中共山西省委纪检委员辛旭光、山西卫生厅副厅长李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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