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农业银行职工张书全2003年任职负责瑞洪地区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因多次催收余干县保康精细化工厂贷款无果后,建议余干县农业银行以司法途径追回不良贷款,以此遭到保康精细化工厂法人张拔元及其亲兄弟们的诬告陷害。他们经过精心策划,捏造事实,向余干县检察院恶意告发称:1998年他们厂因资金短缺,先后两次向余干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60万元和30万元。张书全不同意贷给其厂60万元,且拖着不办。于是张拔元、张方根、张海根、张细和商量如何能获得到贷款,最后决定给张书全送礼。先送2万元给张书全,如不行再送1万元。具体由张拔元和张方根办。1998年6、7月份一天晚上,张拔元和张方根用“芙蓉王”条烟夹带2万元现金送到张收全家里。……送过张书全钱过后,贷款还没有批下来,1998年9月左右一天晚上,张拔元和张方根又送了1万元给张书全(见2004年9月24日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张拔元询问笔录复印件)。
据此,余干县检察院为“创收”,无视张拔元捏造虚假的事实举报,对张书全未经法定程序传唤,将张书全欺骗到余干县检察院先羁后审,实施变相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逼张书全“成招”。
余干县法院、上饶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认定:“1998年该地区的余干县保康精细化工厂因资金短缺,遂向农行余干县支行二次申请贷款为60万元和40万元,县支行转瑞洪营业所调查,评估工作。为尽快使贷款到位,厂长张拔元和股东商量决定向被告人张书全送礼。199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拔元和股东张方根把2万元现金装进一条芙蓉王牌香烟包装盒内,来到位于瑞洪镇政府旁的张书全家。……”“1998年9月份,张拔元等股东见贷款仍没有调查、上报,决定再送1万元给张书全,他们采取上次同样的方法……,张拔元一人进屋送给张书全……”。判决裁定张书全犯受贿罪,判处有罪徒刑一年[见(2005)干刑初字第11号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饶中刑二终字第28号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但是,根据余干县农业银行保康精细化工厂原信贷档案资料证据证明,张拔元他们举报其“行贿”张书全所获得的40万元和15万元贷款,根本不是在1998年同一年向余干县农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而分别是于1998年10月25日和1999年4月16日提出贷款申请(见余干县保康精细化工厂两份“关于要求贷款申请报告”信贷资料证据复印件)。且1998年申请贷款60万元不覆存在。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先向主办、经办银行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才对借款人进行调查、测评等贷款程序。据于张拔元他们厂贷款申请报告表明,其两笔贷款申请时间分别是1998年10月25日和1999年4月16日。如此“199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前,在张拔元他们尚根本没有提出贷款申请报告,当时余干县农业银行凭何有“60万元和30万元”贷款申请报告“转瑞洪营业所调查、评估工作”?在张拔元他们还根本没有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也根本不覆存在进行调查、评估贷款程序的情况下,何以有张书全不同意给张拔元他们贷款,“且拖着不办”?既然张拔元他们尚根据没有提出贷款申请,又何以有“为尽快使贷款到位,厂长张拔元和股东商量决定向被告人张书全送礼(况且当时负责贷款、调查评估工作的信贷员不仅仅是张书全一人)。199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拔元和股东张方根把2万元现金装进一条芙蓉王牌香烟包装盒内,来到位于瑞洪镇政府旁的张书全家”?张拔元他们两贷款申请报告中,最早提出贷款申请的时间是1998年10月25日,且再又何以可能有“1998年9月份,张拔元等股东见贷款仍没有调查、上报,决定再送1万元给张书全”之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余干县农业银行保康精细化工厂信贷资料证据、《贷款通则》,张拔元他们“行贿”张收全“受贿”之举报,与客观证据事实、法规,风马牛不相及,纯属无稽之谈,捏造事实,恶意进行诬告陷害;且余干县检察院指控张书全犯罪之述,余干县法院、上饶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裁定认定张书全犯罪事实是完全错误,与客观证据事实背道而驰,张书全犯受贿罪子虚乌有。“经审理查明”纯粹是摒弃客观证据,颠倒事实,糊涂官断“糊涂案”。他们对张书全的“受贿”犯罪的指控、审理判决是相互支持、相互作用、合作有余,为了目标一致性,公权合谋,联合炮制张书全“受贿”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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