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烈要求青海省政府纠正1960年错误精减的208名河南籍干部并落实相关政策的
投诉人:河南省内黄县、濮阳县、原阳县等208名1960年从青海省被精减回河南原籍务农的干部(代表名单附后)
请求事项:1、请求青海省纠正1960年精减我们的错误作法;
2、请求青海省落实相关的政策,恢复我们的公职,解决我们的待遇
事实与理由:
1958年8月,经党中央批准,隶属于青海省政府的青海省人民警察学校(该校原校名“青海省第二公安干部学校”)依照当年高考的成绩,在河南省北部8个县招收了208名河南籍学员(我们有此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我们被录取后,户口、粮食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等手续从学校转入了青海省。
我们这批学生在校学校二年,学习的科目有藏语、行政、财经、工业水利、医士等。1960年毕业后,我们被分别分配到青海省劳改局所属各劳改单位,任技术干部和管教干部(有工作证为凭),行政级别为25-27级。我们这一批人工作了2-3年后,青海省劳改局将我们下放回原籍,使我们这批人转眼之间从国家干部又成了农民。
青海省下放我们的依据是中共中央1961年第460号文件,即《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61〕460号)。该文件规定: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1958年1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工和正式工)。而我们这一批人是经过全国统一高招成为国家干部之后,才在青海省参加工作的,明显不属于这次下放的对象。
青海省将我们下放到原籍之后,我们不仅失去了工作,不少人还在文革当中因此而被审查、游街、批斗,少数人因为当时身上还带着工伤(河南内黄县人牛炳怀、河南封丘县人刘进锋),下放后更是无依无靠,生活极度困难甚至久病无力医治而死亡……
改革开放之后,为了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先后6次赴青海、26次赴北京,上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中央信访办等单位。尽管1962年中央精减小组办公室作过“国家分配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一般不作为精减对象” 的专门指示,尽管我们为解决问题,曾经于1986年全体到青海省上访过,尽管此后我们又数次请求过司法部等部门,尽管这些部门都对青海省有过指示,但青海省政府无视我们的正当请求,无视党中央和有关部委的指示,致使我们的问题到现在都没有解决。
转眼之间,我们被青海省错误下放的时间已经超过40年。在这期间,我们一直没有放弃过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努力。也不断有好消息鼓舞着我们的士气,比如1985年江苏省、陕西省就妥善解决了60年代被错误精减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作问题,包括已经分配和没有分配的学生,河南省也于次年6月22号用30号文件解决了同样的问题;比如199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特发了中共中央1991年(91)20号人字、(91)人字第403号文件,明确指出凡属错误精减下放的,要分别情况予以收回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目前,我们这一批人当中,已经有近四分之一的人含冤离开了人世,在世的也大都因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日益恶化。党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促进和保障人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青海省政府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本着人权和人道主义的精神,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解决我们这一批人的问题,还我们清白并落实相关政策,使我们当中的死者能够瞑目,使我们当中的生者能够安度晚年。
此致
敬礼
名单:
内黄县:王德义 韩秀华 苑学荥 王佩等
滑 县:王宪忠 李乃修 强国志 谢章峰等
濮阳县:鲁成生 宁章成 程培群 马雪川等
长垣县:谢廷珍 尚西岑 吕庆云 肖学志等
封丘县:王自轩 于海卿 李清江 黄玉兰等
原阳县:李景德 刘学增 周忠兴 陆怀玉等
南乐县:于春田 韩天奇 武秀安 黄从理等
汪丰县:王进奇 许文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