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司法公正,更要呼吁司法鉴定公正
人民监督网朱瑞峰记者:您好!
2007年3月9日01时42分许,
2007年4月20日根据浙江省苍南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
2007年4月18日经我要求后,
2007年4月24日肇事逃逸驾驶员钱声力对浙江省苍南
从2007年9月18日向公安交警部门书面申请对余少华
在全家人的左顾右盼中,2008年6月5日,
鉴定结果对余少华转北京治疗过程中北京等四家医院的病情
而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所做的临床医学司法鉴定没有
余少华在车祸以前一直参加羽毛球运动,身体健康,
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办假案
一、肇事逃逸驾驶员钱声力没有投案自首:
交通事故发生在2007年3月9日01:42分,
二、交警部门更改肇事车辆扣车日期、车辆技术性能检测日期:
车辆技术性能检测报告日期为2007年3月14日,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称钱声力后来到交警中队投案自首
苍南县交警大队长魏建华从头至尾操作此事?
苍南县交警大队长魏建华在事故发生后约15天左右,
由于交警违法违纪办案,我信访后于2007年10月初
恳求人民监督网为受害人呼吁司法公正,同情受害者!
朱瑞峰记者:
你好!
此份报告曾于2007年10月份得到原公安部周永康部长的批复。
报告内容供您参考。
一个弱者的呼唤“请救救我的妻子!”
关于要求追究浙江省苍南县龙港交警中队违法、违纪办案责任的
报 告
报告人:姜浙 男子 汉族 45岁 苍南县人
住苍南县龙港镇港河路 电话:13626576268 15911063569
2007年3月9日凌晨1时50分许,肇事逃逸驾驶员钱声力(驾驶证号:330327680531021)驾驶悬挂“粤P05106”号牌、且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的假牌车辆,从龙港镇人民路南往北行驶。途经龙港镇龙港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百一自选商场前人行横道时,因醉酒驾驶从后侧方追尾撞翻我妻子余少华和服务员王苏荣乘坐的正在正常行驶的三轮车,致使二人严重受伤住院治疗(其中我妻子余少华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为颈髓损伤、瘫痪等病症,至今还在治疗中)。而肇事驾驶员钱声力当即驾车逃逸。
由于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但因为交警部门违法、违纪、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行为致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肇事者不提供治疗费,使受害人至今瘫痪在病床上,主要原因:
8 事发后,受害人及时报警,但龙港交警中队在五十分钟后才抵达现场,并且在到达现场后未采取抢救、勘查、现场拍照等措施,仅取走肇事车辆逃逸时遗留下来的车辆保险杠和大灯一走了之,而不立即组织追捕肇事逃逸车辆。办案中严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第五章第三节第三十四条:“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
9 由于交警部门的漠视,伤者在自己家属的护送下被送到苍南县龙城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在俩受害者前期住院18天治疗期间,龙港交警中队未向受害者调查取证,了解有关案发情况。这样办案不仅严重违纪违规,而且有意识在袒护肇事逃逸者逃避处罚。
10 由于有义务协助交警追查肇事逃逸车辆,本人于2007年3月9日16时20分(当天下午)向办案民警提供了肇事逃逸车辆的车牌号、车主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住宅电话、手机号码及事故现场监控录像打印资料(该事实有人证)以证明驾驶员有醉酒驾车肇事逃逸的嫌疑,要求办案民警抓捕肇事逃逸嫌疑人及车辆,要求及时对监控录像资料进行取证,否则七天后自动删除。但不知为何,经办民警却视若无睹,不采取任何措施。使肇事车辆和驾驶员未能及时归案,仍然逍遥法外。但在2007年4月20日,龙港交警中队突然在事故认定书中无故认定肇事逃逸驾驶员有投案自首。此事令报告人百思不得其解?办案中严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节第三十一条:“……发现当事人由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第五章第二节第三十二条:“……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第五章第五节第四十六条:“……交通肇事者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的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1 2007年3月13日,肇事车辆经温汽学[2007]车检5000459号关于粤P05106轿车的技术检查报告得出该假牌车的制动性能差,且为无牌车辆,鉴于此,该车应该依法扣留没收销毁等处理。但事后该车却多次在龙港镇道路上行驶,其中三次停在龙港交警中队大门外,而后离开。二次停在龙港银苑大厦车库(该事实有人证实,本人也多次看到)。请求调阅银苑大厦物业管理监控录像资料。在2007年3月14日以前交警部门并没有和肇事者及受害者进行谈话及调查笔录。根据以上情况为何要伪造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日期时间?(正确的技术检验报告是检验人签字日期2007年4月9日)。那只有一个目的,说明交通肇事逃逸驾驶员“有投案自首”以减轻其罪责,交通部门是否有上下串通包庇交通肇事逃逸者,伪造办案事实之嫌疑?
12 龙港交通中队未依法让肇事驾驶员缴纳事故押金。伤者从入院治疗至今(尚未治愈,还在治疗中),仅医疗费用就已花费20万之多(该款系报告人向亲朋好友东借西凑的),但肇事驾驶员除了在2007年3月18日以车主身份缴纳2000元押金后(非以驾驶者身份),其余至今未向受害人提供治疗费用。为此,报告人如今已无力支付剩余巨额的继续治疗费用。请问交警部门对假牌车辆在斑马线上撞击别人致重伤而肇事逃逸的驾驶员钱声力就不能采取任何的行政措施,能使受害人得到有效医治的医疗费用吗?
13 依据事故认定书所认为的事实,肇事逃逸驾驶员依法应受到交警部门等行政处罚,但其至今未受到任何的处罚(包括拘留、暂扣驾驶证、驾驶证扣分等处罚)如该肇事逃逸者再驾车肇事,责任该由谁负责?办案中严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给予拘留处罚……”。
14 要求交警部门对肇事逃逸驾驶员当时逃逸的去向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有醉酒状态)?车辆在何处修理保险杠及车大灯?(是否有醉酒状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包括报废、偷盗、及走私车辆等)进行调查。
综上所述,由于交警部门处理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其不仅包庇、纵容了肇事逃逸驾驶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报告人作为受害人的家属,恳请有关部门能就此事本着“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理念,将此事调查清楚,并督促交警部门秉公办案,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请问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受害人拥有整个案件的知情权吗?请求恢复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切盼回复!
此 致
报告人:姜浙
200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