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一镇党委书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4年后事情败露,他不仅向行贿人退还了本钱还付了利息,企图将贿赂款“整容”成借款。受贿既成事实,付息也枉然,记者今天从苍南县检察院了解到,8月3日,该院已以受贿罪对该县钱库镇原党委书记黄荣科提起公诉。
黄荣科,男,43岁,浙江苍南人,原系苍南县钱库镇党委书记。苍南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黄荣科在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担任钱库镇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先后两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万元。
2007年8月,浙江顺福印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想要在苍南县钱库镇扩建厂房,这涉及到土地使用等问题,需要通过钱库镇政府发报告函给苍南县有关部门审批。为能顺利“拿地”,黄某经中间人引见到黄荣科家中送上5万元。黄荣科予以收受,并用以日常消费。不久,在黄荣科的帮忙下,黄某如愿以偿,他的公司厂房顺利扩建。
今年4月,当年的中间人因涉贿被查,黄荣科担心自己的事情败露,就联系黄某退钱。“为了给别人看着这5万元像是借款,我还算给黄某8千元利息”,黄荣科企图将这笔贿赂款伪造成借款,以掩盖其曾收受贿赂的事实。
除了上述犯罪事实外,黄荣科还在2008年7月份,收受包工头叶定满(另案处理)3万元,并在钱库镇某村老房子拆建工程中予以关照。
检察官说法
今年5月,本案被告人黄荣科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时,一口咬定自己与黄某之间的那一笔5万元的经济往来是借款,“还款”时有付利息就是“铁证”。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而本案中黄荣科收受黄某贿赂后,没有及时退还,而是用以日常生活消费,可见并无退还的意思,他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受贿四年后,因与本案有关的“中间人”被查处,黄荣科担心事情败露慌忙退赃,根据《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的规定,他的“还款”行为,改变不了其受贿的性质。
受贿后退赃“付利息”,能否改变案件性质,无疑是本案的焦点。办案检察官说,一般情况下,受贿后退款就是如数奉还,收多少退多少,基本忽略利息,平常只有借贷才算利息,被告人正是抓住了这一点,使用了退款付利息的“障眼法”,妄想通过事后“补救”来抹掉“受贿”痕迹。但在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的前提下,这种付息的做法是徒劳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