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21日刊登山东工商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李默海的《以“公民”称谓代替“人民群众”》一文,文章称,公民权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根本制度,而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一直都建立在“人民群众”的观念上,文章建议以“公民”代替“人民群众”,推动公民权的发展。
文章称,公民国家,顾名思义,就是由公民组织起来的国家,也可以说,国家是公民的联合。公民国家以地域为基础,以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为社会联系纽带。国家在确定公民身份时,不考虑个人的出身、民族和宗教信仰。公民身份属于国家的成员身份,包含着主动的权利和被动的义务。一个人如果具有一国的公民身份,那么他或她就享有载入法律且供行使的普遍的权利。现代公民权是由国家赋予(国家法律认可)且由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予以保护和创造条件实现的;没有国家,就无所谓公民权。公民权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根本制度。
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一直都建立在“人民群众”的观念上。虽然自辛亥革命后的中国宪法已采用西方的“公民”字眼,但直到现在,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还不是“公民”概念,而是毛泽东思想中的“人民群众”概念。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源于不同的政治哲学体系:“公民”指的是抽象的个人,享有法定的权利与自由;“人民群众”,顾名思义,指社会中的一群人,可以来自社会中的各个阶层,他们有共同的具体的经济需要和社会地位上的要求,这种要求也是其社会政治行为的基础。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反映出中国和西方国家建设的顺序不同:拿英国来说,从“公民”概念出发,英国在18世纪已经确立人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即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在此基础上,19世纪又确立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如参与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到了20世纪开始注意到人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即社会福利、医药保险、失业救济等;从“人民群众”概念出发,中国首先注意到的是大多数人民尤其是贫苦群众的经济需要和社会地位上的需求,建国后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党和政府并没有顾及到各阶层人的权利,甚至还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样严重损害公民权利的悲剧。
文章称,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30年,当前和今后,中国国家建设的重点与改革开放前已经有很大的不同。改革开放前,中国国家建设的重点是实现国家主权的独立完整和追求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政治地位。现在,这两大任务已基本完成。尽管大陆和台湾尚未实现统一,但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所说:这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建立,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层面上已获得当家作主的社会政治地位,人民民主政治制度适应中国的政治发展实际,有着旺盛的生命力。
目前,中国国家建设的重点是改善民生和保障、实现人民的权益,正如十七大报告所说:“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著名社会学家T?H?马歇尔将公民权利分作三类:法律权利(表达权、身体控制权、财产和服务权利、组织权利)、政治权利(投票权、竞选和担任公职权、反对权)以及社会权利(使公民具备能力的权利、机会权利、分配权利、补偿权利)。按照上述公民权的分类,涉及当今中国民生和人民权益的许多内容均可以提升到公民权高度:发展生产力、改善民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社会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为了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为了实现公民的法律权利。文章认为,现阶段中国国家建设的重点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公民的权利。
中国要进行以实现公民权为重点的国家建设,首先要给国民(人民群众)以公民的尊称,表现在政治语言上,就是以“公民”代替“人民群众”。以“公民”代替“人民群众”,其意义表现在:词语互换背后是我们党执政观念的转变和政府对公民权利的重视。执政就是控制和运用国家政权,执政能力是控制和运用国家政权的能力,执政能力的高低应体现在能否运用国家政权推动、多大程度上推动公民权的发展上。只讲对国家政权的控制和运用,不讲是否推动公民权的发展,执政能力就有可能变成专制力。目前,在少数官员心目中,仍然盛行着执政就是牢牢掌控权力的意识,这不仅是片面的,而且是错误的。这种错误的观念,根本违背主权在民、权为民授的基本理念。这也是一些官员在执政过程中,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盛行,腐败滋生蔓延,不能很好地尊重和保障公民权,甚至侵犯公民权的事情屡屡发生的认识根源。当然,在尊重公民权上,不仅执政党需要转变观念,而且整个社会也需要提升认识,形成尊重公民权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