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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价值数亿企业被贱卖 政府涉嫌造假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0-05-26 12: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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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山西平鲁一价值数亿元企业以一万元卖给个人经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记者采访发现平鲁区政府在“1万元煤矿转让事件”中,不仅存在违反国家政策的问题,还存在煤矿办证和改制等文件造假等行为。

    新华网5月26日报道  20日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播发《令人费解的“产权转让”——山西平鲁一价值数亿元企业以一万元卖给个人引发争议》一稿,披露了朔州市平鲁区煤矿改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稿件发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平鲁区政府22日深夜在当地政府网站上作出“回应”,对记者报道提出一些不同看法。 为进一步澄清事实,“新华视点”记者24日下午再次来到平鲁区追踪调查,采访了区政府和区国土、财政、经贸、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并于25日在北京邀请国土资源部门权威人士和专家对此案进行评析,发现平鲁区政府在“1万元煤矿转让事件”中,不仅存在违反国家政策的问题,还存在煤矿办证和改制等文件造假等行为。

    一问:东梁煤矿到底价值多少?

    记者20日报道中请专业评估人士以1000万吨的储量估算出东梁煤矿的保守价值是3.15亿元。对此,平鲁区政府在“回应”中称,这种算法“不科学”。

    转让为何不评估——

    东梁煤矿究竟值多少钱,科学的答案首先取决于合法的评估。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产权转让需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是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就此,国土资源部咨询中心副主任李裕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矿权转让中,如果采矿权在政府手中,就应由政府主导招拍挂,出让到矿业权人手里。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说,要进行有效监管,即出让是否合理,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副秘书长王四光说,法规明确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定。现在有个别地方政府不经评估就转让,这是违法的。

    既然评估是国有产权转让的前提,那么东梁煤矿转让过程中是如何做的呢?平鲁区副区长罗瑞及多位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没有对采矿权进行评估”,并说“没算过,不好算,很难算”。

    专家认为,没有评估就转让,东梁煤矿改制首先违背了国家法规,为国有资产被贱卖埋下了伏笔。按照平鲁区的“回应”,东梁煤矿改制中“1万元”转让价是“总资产”减去“总债务”,其总资产中并没有包括最重要的采矿权。

    储量到底是多少——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矿产企业最大的资产其实就是储量。而关于东梁煤矿的资源储量出现了多个版本,来自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1988年的数份文件显示,东梁煤矿煤炭储量为1511万吨;另一份出自平鲁区国土资源局的《关于平鲁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矿井明细表》显示,“东梁煤矿”保有资源储量为3400多万吨;然而,在东梁煤矿改制方案中,这个数字仅为229万吨。对于如此大的误差,平鲁区经贸局纪检书记魏志勇承认:“改制方案中的东梁煤矿储量229万吨写错了,是自己的工作疏漏,按照2005年底的数据,东梁煤矿的总储量应该是3400多万吨。”

    采矿权究竟该怎么算——

    对于记者报道中提及的山西业界通用的“吨煤利润率”算法,长期跟踪研究煤炭法律政策的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高剑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评估煤矿资源价值一种作价方法,没有什么问题。”

    也有专家认为,这种方法过于简单。王四光说,矿产储量价值评估受多种因素影响,具体到煤炭而言,如煤层深度、开采厚度、煤质情况、环境因素等,估算方法有折现现金流量法、可比销售法、收入权益法等,国际上通行采用的是折现现金流量法,但这要依据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具体数据进行计算。

    平鲁区政府的“回应”称:“东梁煤矿已经缴纳1000万吨的采矿权价款,也只能转让1000万吨的采矿权,……即该矿采矿权只有2250万元的价值。”

    有关专家认为,“回应”存在两大问题:首先违背当时适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权原则上不能分割转让”。其次将采矿权和采矿权价款混为一谈,前者是采矿人的法定权益,后者是山西省另行征收的费用,以采矿权价款计算采矿权转让价值,违背国有产权转让的定价规定。

    山西省煤炭勘察院有关专家表示,即使徐海福只获得1000万吨煤炭开采权,乘以当时吨煤的保守利润50元(按当时煤炭市场价,山西省吨煤利润一般超过100元),“东梁煤矿价值数亿元没有任何问题”。而如果按照总储量3400万吨估算,东梁煤矿的资源价值要大得多。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东梁煤矿此次采矿权转让合同中,采矿权转让价款的问题没有提及。这违背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采矿权价格应计入被转让的企事业单位资产总额”的规定。

    二问:集体煤矿“被国有”是否违反国家政策?

    对于东梁煤矿“集体”变“国有”的问题,平鲁区政府在“回应”中称:“东梁煤矿由集体变为国有,有非常清晰的演变过程,根本不存在价值数亿的集体企业被莫名其妙的国有化这种情况。”平鲁区政府提供的依据主要有三个,一是东梁煤矿1994年由“军办矿”移交地方,所以应是国有的;二是1997年2月1日平鲁区政府以“平政发〔1997〕10号”文件明确了东梁等五座煤矿资产属国有,乡镇管理变为区统一管理。三是相关法院对东梁煤矿的国有性质已经有了生效判决。

    然而,记者调查和咨询当时的国家政策发现,上述依据明显站不住脚。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规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随意平调乡镇企业财产、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变更企业性质”。根据这一精神,山西省委办公厅1994年41号文件强调:“原军队与乡、镇、村、农民投资兴办的煤矿、焦化厂、煤焦发运站等移交地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属于乡镇企业的财产,不改变其乡镇企业的隶属关系。”同年,平鲁区政府下发10号文件,对东梁煤矿等“企业性质”写明:“接收后的原军地联办煤矿均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接收后的企业全部隶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平鲁区政府1997年又下发10号文件,说东梁煤矿为“国有”,这等于否定了1994年自己下发的文件,也明显与当时国家有关政策相违背。 鲁区政府向记者表示,东梁煤矿此次产权转让,是根据相关法院判决认定“国有”为前提的。而记者查阅发现,相关法院的判决又是根据平鲁区10号文件认定为“国有”。这样,区政府和法院就陷入“相互作为依据”的怪圈。

    不仅如此,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平鲁区以1万元将东梁煤矿卖给徐海福,在合同上存在“公有变私有、左手倒右手”现象。记者查看当时东梁煤矿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发现转让方“甲方”是平鲁区东梁煤矿,最后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是徐海福;而受让方“乙方”是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最后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徐海福”。记者在山西省工商局查询了解到,泰安煤业实际上是东梁煤矿名称变更,山西省工商局2006第2049号文件显示,工商局核准了煤矿名称变更为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因此,东梁煤矿转让实际上就成了公有变私有、左手倒右手。

    “自己卖,自己买”,高剑生认为,这种“狸猫换太子”的手法,实际上是将国有资产转让给利益相关者的一种关联交易,是违法和无效的。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秘书长、研究员柳中勤表示,这种手法暴露了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程序极不规范的问题,很多国有资产就是在这种交易中流失的。

    三问:改制程序的漏洞为何避重就轻?

    记者在20日报道中指出此次转让过程存在三大程序漏洞:“煤矿还未挂牌出售,区政府的转让结果就已出来”;“企业改制方案还没作出,区政府同意该方案的批复就提前2个月作出”;“两份文号相同的批复文件,关键内容却有差异”。平鲁区政府在“回应”中,对前两个至关重要的违法和违规之处避而不谈,只是针对第三点质疑,把责任推到山西省工商局身上,模糊地声称是“根据省工商局的要求,对原有文件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从而出现了文号相同但前后文件在内容上不一致的情形,并不存在任何违规改制和暗箱操作的情况”。

    事实到底如何?记者在此行调查中再次追问,平鲁区政府负责人仍然没正面作答,只是笼统地将之归纳为“改制文件时间、内容、程序的不一致”。区安监局局长刘保平等人解释说:“当时到省工商等部门办理手续时,因为一些文件和省里具体要求不一样,不符合省里各部门的要求,而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显然,东梁煤矿转让过程两大关键环节是否违规操作、“先斩后奏”?平鲁区政府至今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其所谓“不存在任何违规改制和暗箱操作的情况”的“回应”也很难令人信服。

    除了程序上的漏洞,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平鲁区在东梁煤矿改制过程中存在煤矿办证和改制等文件造假等行为。

    区政府法律顾问赵悦等人举例说,办采矿证等手续必须有“国有职工”,东梁煤矿没有就作假,在有关文件和申请报告中称有国有正式职工。区财政局长冯海清等人表示:“严格讲,这样做是不对,不太严肃,肯定有问题,但有客观原因,没有办法,否则就办不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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