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反腐前哨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山西副厅级高官李书凯捏...
  • ››山西厅级高官垄断黑心疫...
  • ››大同市环保局长赵晓宁:...
  • ››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
  • ››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冠...
  • ››山西腐败高官对人民监督...
  • ››山西黑疫苗受害者家属易...
  • ››山西卫生厅官员对揭露其...
  • ››厅级高官李书凯、辛旭光...
  • ››山西高温疫苗护黑厅级高...
  • ››山西卫生厅高官李书凯、...
  • ››河南省肿瘤医院公开招聘...
  • ››山西省卫生厅要私了遭变...
  • ››卫生部接受人民监督网记...
  • ››山西疫苗腐败高官勾结调...
  • ››公民申请公开山西疫苗黑...
  • ››山西卫生厅副厅长李书凯...
  • ››法制周报:山西疫苗乱象...
  • ››山西长治恶霸赵力明暴力...
  • ››人民监督网敦促山西纪检...
  • ››大连假狂犬疫苗调查:04...
  • ››山西省委纪检委调查组公...
  • ››朱瑞峰:致山西高温变质...
  • ››山西:李书凯疫苗腐败集...
  • ››重庆6位“性爱视频”厅部...
  • ››山西厅级疫苗腐败高官李...
  • ››戳破山西厅级高官李书凯...
  • ››重建疫苗信任非一日之功...
  • ››多名疫苗受害者家属到山...
  • ››山西沁县安监局局长刘俊...
  • ››山西疫苗事件的法律透视...
  • ››视频:官商操纵下的山西...
  • ››山西疫苗腐败事件研讨会...
  • ››河南汝南县委书记落马 曾...
  • ››人民监督效果好山西卫生...
  • ››山西青年报:特权下的暴...
  • ››山西省疾控中心仍在配送...
  • ››收受疫苗腐败官员贿赂太...
  • ››【解密】山西疫苗腐败案...
  • ››高温疫苗受害者高崇杰痛...
  • 相关文章
  • ››广州市民告蓝月亮含增...
  • ››广州市民捞起浮尸 治保...
  • ››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
  • 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原处长因受贿被判10年
    作者:毛一竹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1-06-11 10:04:5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新华网广州6月10日电(记者毛一竹)借主管社会福利机构及退伍军官安置,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原处长丁东风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10年间受贿124万多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作出一审判决,丁东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9年,丁东风先后担任广州市民政局优抚处副处长,安置处处长,社会福利处处长及广州市救助管理站市区分站调研员,期间利用主管部门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共计124万多元。 

      借助承接工程项目为他人谋利是丁东风收受贿赂的主要方式。1999年至2003年,丁东风在主管广州市民政局优抚处、安置处工作期间,借本部门购买拥军慰问品的机会,为承接该笔生意的蔡某提供支持和帮助,先后6次收受蔡某20万元。2002年5月至2005年5月,丁东风又利用主管广州市民政局安置处下属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在广州沙太路离退休干部住宅楼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照顾”承接该工程的谢某,为此5次收受谢某218000元。 

      因主管广州市民政局安置处,熟悉转业安置操作事项,丁东风借此在退伍军官异地安置中多次收受贿赂。另外,丁东风还在多家养老院的筹建过程中借机敛财。 

      法院认为,丁东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丁东风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对丁东风追缴的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丁东风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