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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保健局长贪腐获刑 主因不按程序办事不接受监督
    作者:薛正俭 马辉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1-06-21 09: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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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寿芬在法庭上受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原副厅长、保健局原局长李寿芬,因贪污55万元、受贿111万余元,今年4月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6月中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负责查办李寿芬贪污受贿案的检察官剖析了李寿芬是如何把自治区保健局康复保健中心建设项目当成摇钱树,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的。  

      李寿芬曾经声称:“我就是保健局,保健局就是我,是我一手创建了保健局,我怎么说,你们就怎么干。”办案检察官认为,从这句话就可以看出李寿芬走上腐败道路的主要原因。 

      1 案发缘于私设“小金库”侵吞公款 

      2009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自治区卫生厅保健局相关人员私设“小金库”侵吞公款等问题进行初查,发现时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兼保健局局长的李寿芬存在贪污问题。  

      2010年2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纪委联合成立办案组,展开详细调查。在被审查期间,李寿芬还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2010年11月,案件侦查终结后,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石嘴山市检察院对李寿芬贪污受贿案依法提起公诉。今年2月16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定李寿芬利用职务便利,贪污55万余元,受贿111万余元。依法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李寿芬有期徒刑十六年,贪污、贿赂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李寿芬的同案犯王志勤因收受贿赂16万多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诉。4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1月至2008年11月,李寿芬先后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保健局局长、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兼保健局局长等职务。2004年8月,自治区康复保健中心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为此,有关方面成立了项目筹建领导小组,李寿芬成为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她的下属、时任保健局基建办副主任的王志勤,被任命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基建项目、招投标等工作。办案检察官说:“李寿芬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大多与自治区康复保健中心建设项目有关,且多是在王志勤的具体操持下完成的。” 

      2 装修房子采购家具都用公款报销 

      “李寿芬把单位的公款变成了自己的提款机,自己家的费用拿到单位报销,遇到不好办的,就让下属想办法。”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在自治区卫生厅保健局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经李寿芬指使,王志勤利用职务之便,与多家施工单位私下协商,采取签订虚假合同、加大工程造价、提高材料单价和虚增工程量等办法,套取保健局工程款数万元,用于支付李寿芬房子装修等。  

      2006年下半年,李寿芬要求承揽保健局康复保健中心部分内装修工程的银川佳川装饰材料总汇公司经理景某,对自己长子、次子的住房进行装修。  

      2006年底至2007年初,景某讨要20万元装修款,李寿芬让王志勤与保健局康复中心出纳张某想办法从保健局工程款中解决。王志勤与张某向福建泉州粤港装饰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陈奕情(另案处理)借款5万元交给景某。后二人采取虚增工程量的手段,套取工程款5万元还给陈奕情。不久,张、王二人又采取同样手段,将景某施工的工程款增加15万元,支付了剩余的15万元装修款。  

      2007年8月,李寿芬又委托樊某为自己及三儿子的两套住房进行装修。装修结束后,李寿芬将装修费清单交给王志勤,让王志勤从保健局的工程中想办法解决部分装修款。王志勤就与出纳张某采取虚增工程材料单价等手段,套出保健局工程款12万元。后李寿芬告诉王志勤还差5万元,让其再“想想办法”。王志勤又拿出保健局基建办保管的招标手续费等款项3万元。前后两次共计15万元,王志勤将其中的10万元交给李寿芬,直接付给樊某5万元。  

      2006年10月至2008年5月,李寿芬利用为保健局采购家具之机,为自己选购家具17套,共计价值10万余元,均让出纳用公款支付。  

      不仅装修房子花公家钱,就连给自己母亲看病的费用也要用公款报销。2007年7月,李寿芬的母亲到上海华东医院治病,她要求医院将住院治疗费5万多元记在保健局一名保健对象(宁夏一领导干部)名下。2007年8月,自治区保健局向上海华东医院转账支付了这笔治疗费。  

      李寿芬违反规定,指使保健局财务人员私设“小金库”。2005年至2007年,李寿芬授意保健局财务人员用“小金库”资金支付自己购买窗帘款、房租等7万多元。2005年上半年,李寿芬让保健局出纳刘某给其母亲联系租房,并让刘某用单位公款为母亲支付房租共计1.2万元。 

      3 利用工程发包支付工程款之机受贿 

      李寿芬不仅巧立名目贪污公款,还把自治区保健局康复保健中心工程项目当成摇钱树,大肆进行权钱交易。李寿芬不按规定程序办事,随意干预工程建设,收受3家施工单位贿赂32万元。  

      2006年初,自治区保健局康复保健中心体检楼、保健楼土建工程准备内部装修。当时有4家公司报名投标,王志勤和康复中心出纳张某请示李寿芬对招标的意见。李寿芬说,有领导跟她打过招呼,“承建保健局一期工程内装修项目的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陈奕情工程做得不错,建议让其公司进行内装修”。李寿芬要王志勤和张某在评标时让陈奕情中标。后来,在评标会上,陈奕情的公司中标。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陈奕情为了感谢中标和催要工程款,送给李寿芬10万元。她全部收下了。  

      2007年四五月份,宁夏个体装饰老板房某为了承揽保健局康复中心二期工程屋顶轻钢结构项目,送给李寿芬2万元。李寿芬让王志勤具体办理。经王志勤安排,房某分包了保健局体检中心康复楼轻钢结构造型层面工程。  

      中建三局广东深圳装饰公司经理陈奋发(另案处理)为承揽保健局康复中心二期外装修工程,送给李寿芬20万元。在工程竣工付款时,李寿芬大笔一挥,以超出中标价三分之一的价格结算。  

      除了在工程建设中收受贿赂外,李寿芬也不放过其他敛财机会。在保健局招录工作人员过程中,李寿芬违反“凡进必考”的规定,利用手中权力将3人安排在保健局工作,收受贿赂17万元。  

      在采购医疗设备过程中索要回扣,也是李寿芬敛财的渠道之一。2006年9月,自治区保健局以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宁夏润佳贸易公司代理的美国GE公司X光机1台、B超机2台,总价值578万元。李寿芬在与该公司原经理吕肃(另案处理)洽谈时,提出要回扣,吕肃表示同意。招标时,李寿芬要求王志勤想办法让吕肃中标。吕肃在收到保健局300万元预付款后,将40万元回扣通过王志勤转交给李寿芬。 

      4 不按程序办事不接受监督导致腐败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李寿芬贪污受贿案,暴露出领导干部缺乏依法定程序办事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  

      李寿芬在任保健局长期间,经常不按程序办事,如在保健局工程项目建设中,有些项目未经立项审批就开工建设,有些项目不经过招投标,有些项目她想让谁中标谁就能中标,有些项目在工程款结算时不按中标报价结算,致使工程造价大幅增加。  

      办案检察官说,除了不按程序办事外,不接受监督也是李寿芬走上腐败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了解,宁夏回族自治区保健局自成立以来,基本上没有制定和出台管理制度,内设处室职责不清,工作无章可循、无规可依。李寿芬在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选人用人上向来都是“一句话”、“一支笔”,保健局的工程项目建设、医疗设备采购、工作人员录用、财务收支等都是她一个人说了算。李寿芬曾经声称:“我就是保健局,保健局就是我,是我一手创建了保健局,我怎么说,你们就怎么干。”由于保健局工作的特殊性,下级不敢监督,上级没法监督,李寿芬基本处于监督的“真空区”。  

      在谈到李寿芬贪污受贿案的教训时,办案检察官说,作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严格按照规矩、程序和制度办事,杜绝权力行使的随意性,自觉用程序规范权力。  

      “正是由于用权不受监督,李寿芬才敢为所欲为,滥用权力,直至发展到违法犯罪。”为此,办案检察官建议有关部门,要完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等规定制度,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防止因个人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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