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安徽宿州连发四起输液...
  • ››安徽宿州一贪官退休10...
  • ››安徽宿州供水公司董事...
  • ››安徽宿州:访民甄平得...
  • ››安徽宿州原组织部副部...
  • 安徽宿州一贪官退休10年后被揪出被判无期
    作者:佚名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1-08-24 07:57:22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安徽省宿州市一名贪官虽然已经退休近十年了,因涉嫌贪污490多万元被揪出。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胡惠民无期徒刑,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胡惠民,男,现年70岁,2002年11月退休。 

      去年因受贿案、非法私藏弹药案嫌疑人李某在被查处期间,为争取宽大处理,主动向市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胡惠民将原宿州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地方煤矿筹建处的探矿权卖了,转让款被其私吞。检察机关展开调查,发现胡惠民所在的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已只剩一具空壳,胡惠民也不知所踪。侦查人员依据已掌握的胡惠民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口身份信息,在宿州市各金融机构展开地毯式排查,果然发现胡惠民在工商银行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国债79.4万元;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存入定期存款共119万元。胡惠民涉嫌贪污公款的嫌疑得以确定,但胡惠民已不知向。侦查人员来到移动通信部门查询,发现胡惠民在宿州市还有一手机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经批准使用技侦手段后,2010年8月20日,侦查人员果断出击,一举将从北京回来办理转款手续的胡惠民堵在家里。 

      2010年8月25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胡惠民涉嫌贪污案立案侦查。2010年9月10日,市人民检察院对胡惠民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1年6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胡惠民及其辩护人当庭均发表了相同的无罪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原宿县地区改为地级宿州市,原县级宿州市成为省辖宿州市下辖的埇桥区。在这场政府机构变革、人员调整中,隶属于原县级宿州市的“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失去监管,筹建处主任胡惠民遂大肆鲸吞公款490余万元,挪用公款20万元。 

      法庭上,胡惠民承认自己转移并占有了筹建处账户上的钱,但他辩解称,自己在2006年至2008年4月取出筹建处资金时已经退休,不承担被埇桥区计委委派的义务,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具备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另外,工商管理部门企业注册信息关于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股东为埇桥区计委、注册资本30万元,并无验资报告证实,筹建处资金实际是自己借款,性质实为其个人申请开办挂靠在埇桥区计委名下的个人企业,不是政府企业。所以,自己将个人企业的资金用于购房及借给他人,更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公诉人答辩时指出,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足以认定筹建处是政府组建的企业,其资产属公共财产,胡惠民系受原宿州市政府委派,担任筹建处主任,后其虽已在国家机关退休,但一直履行被委派职责至案发时未停职,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故胡惠民及其辩护人提出筹建处系胡惠民个人企业,胡惠民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于作出上述判决。


    Tags:安徽宿州 贪官退休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