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一名贪官虽然已经退休近十年了,因涉嫌贪污490多万元被揪出。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胡惠民无期徒刑,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胡惠民,男,现年70岁,2002年11月退休。
去年因受贿案、非法私藏弹药案嫌疑人李某在被查处期间,为争取宽大处理,主动向市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胡惠民将原宿州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地方煤矿筹建处的探矿权卖了,转让款被其私吞。检察机关展开调查,发现胡惠民所在的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已只剩一具空壳,胡惠民也不知所踪。侦查人员依据已掌握的胡惠民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口身份信息,在宿州市各金融机构展开地毯式排查,果然发现胡惠民在工商银行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国债79.4万元;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存入定期存款共119万元。胡惠民涉嫌贪污公款的嫌疑得以确定,但胡惠民已不知向。侦查人员来到移动通信部门查询,发现胡惠民在宿州市还有一手机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经批准使用技侦手段后,2010年8月20日,侦查人员果断出击,一举将从北京回来办理转款手续的胡惠民堵在家里。
2010年8月25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胡惠民涉嫌贪污案立案侦查。2010年9月10日,市人民检察院对胡惠民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1年6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胡惠民及其辩护人当庭均发表了相同的无罪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原宿县地区改为地级宿州市,原县级宿州市成为省辖宿州市下辖的埇桥区。在这场政府机构变革、人员调整中,隶属于原县级宿州市的“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失去监管,筹建处主任胡惠民遂大肆鲸吞公款490余万元,挪用公款20万元。
法庭上,胡惠民承认自己转移并占有了筹建处账户上的钱,但他辩解称,自己在2006年至2008年4月取出筹建处资金时已经退休,不承担被埇桥区计委委派的义务,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具备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另外,工商管理部门企业注册信息关于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股东为埇桥区计委、注册资本30万元,并无验资报告证实,筹建处资金实际是自己借款,性质实为其个人申请开办挂靠在埇桥区计委名下的个人企业,不是政府企业。所以,自己将个人企业的资金用于购房及借给他人,更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公诉人答辩时指出,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足以认定筹建处是政府组建的企业,其资产属公共财产,胡惠民系受原宿州市政府委派,担任筹建处主任,后其虽已在国家机关退休,但一直履行被委派职责至案发时未停职,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故胡惠民及其辩护人提出筹建处系胡惠民个人企业,胡惠民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