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法治播报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人民监督网曝光的浙江淳...
  • ››江西高级法院副院长郭兵...
  • ››肖扬:最让我牵肠挂肚、...
  • ››中央决定开除陈良宇党籍...
  • ››老妇将“三鹿明星”倪萍...
  • ››成都醉驾撞死4人司机被判...
  • ››海南航空:20名飞行员担心...
  • ››海南航空近20名辞职飞行...
  • ››最高人民法院御用媒体再...
  • ››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受...
  • ››潍坊中院枉法裁判 受害人...
  • ››人民的法院为何戒备森严...
  • ››石家庄市长冀纯堂被提请...
  • ››丁海玉:行贿12名厅官 2...
  • ››仨“裘实”声讨江西高院...
  • ››河北蔚县县委书记县长因...
  • ››邢台市政府官员:中央不...
  • ››信访成难题因制度设计无...
  • ››中纪委严查11类发国难财...
  • ››江西余干县检察院为“创...
  • ››湖北襄南监狱张德勇警官...
  • ››中国青年报:不敢赢的官...
  • ››郑州市人大代表王建国制...
  • ››山西临汾市委原书记夏振...
  • ››网站所有人因审查问题起...
  • ››朱永曦:嘉湖閣人之新年...
  • ››郑州市人大代表王建国制...
  • ››周正龙签名“周正尤”
  • ››两情妇联手扳倒京城巨贪...
  • ››警方侦破导致部分省份网...
  • ››江西余干县两法官冤案后...
  • ››河南法院不执行国家法律...
  • ››青岛法院副院长刘青峰和...
  • ››中国公布外国常驻新闻机...
  • ››南方周末:被关停网站告...
  • ››网友曝陕西官员戴52万元...
  • ››云南晋宁县公安副局长因...
  • ››外交部:希望加拿大尽快...
  • ››八农民以寻宝为名骗走纪...
  • ››袭警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
  • 相关文章
    安徽"第一女贪"被判无期 曾行贿省委原副书记
    作者:王圣志 徐海涛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1-10-30 00:13:14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据新华社合肥10月28日电(记者王圣志 徐海涛)安徽省高级法院近日对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海英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  

      2001年4月至2004年7月,张海英任原安徽省阜阳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2004年7月至案发前任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初被逮捕。由于其涉案数额巨大,被称做安徽“第一女贪”。 

      安徽省高级法院审理查明,张海英在担任原阜阳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在阜阳地铁局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骗取、截留职工安置资金,隐匿国有企业收入和其他资产予以侵吞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1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张海英在担任漯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漯阜公司的资产和收入转移至个人设立并控制的公司,以及通过虚构项目套取公司资金和利用公司资产为个人贷款支付利息等方式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漯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非法侵占公司资产4204万余元。张海英还违反公司管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漯阜公司的资产1893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张海英在职务晋升等事宜过程中,还多次给予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财物共计15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重。 

      2009年1月23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张海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海英违法所得的全部财物,予以追缴。


    Tags:安徽省高级法院 安徽漯阜铁路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地方铁路管理局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