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云南通报军人拍摄强拆...
  • ››云南通报军人拍强拆遭...
  • 云南通报军人拍强拆遭羁押:妨碍法院执法工作
    作者:佚名  来源:南海网  发布时间:2012-05-05 07:28:24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关于网络发表《现役军人回家探亲,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及龙潭乡政府强行逮捕》调查核实情况通报

      2012年5月1日天涯论坛等网络发表《现役军人回家探亲,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及龙潭乡政府强行逮捕》帖子,思茅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区委政法委牵头,区纪委、监察局,区人武部、区检察院、区民政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对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如下:

      2011年7月,房某某在未经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思茅区龙潭乡四家寨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上施工建房,龙潭乡政府、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思茅分局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劝其停止违法建设。同时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思茅分局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通知书》,但房某某置之不理,继续进行违法建设,后又向其作出《违法行为处罚告知书》。房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思茅分局对其依法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因其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思茅分局申请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法院多次催告房某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做思想工作,但其仍拒不履行,法院决定依法对其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执行。

      思茅区法院为确保强制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在执行前制定了强制执行方案,方案中要求龙潭乡政府协助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和强制执行方案,2012年4月28日上午12时05分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房某某一家对执行人员的身份及执行的法律依据未提出异议,执行工作正常进行。16时许,当执行工作接近尾声时,案外人鲁某某身着军服,对强制拆除现场拍照,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堆放交接物品的执行现场,并对执行人员拍照,执行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其自称代表村民,要求执行人员出示证件,执行人员已出示了执行公务证给其验看,但鲁某某拒绝执行人员查验其身份证明,在无法核实其身份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劝说鲁某某离开执行现场,其置之不理,继续拍照,并推搡执行人员,导致房某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龙潭乡政府工作人员向龙潭乡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为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维护执行的正常秩序,执行人员欲将鲁某某带离,但其拒绝配合,鉴于鲁某某的行为已妨碍法院执行工作,执行人员依法使用手铐将其强行控制,同时将鲁某某用于拍照的相机予以暂扣。在强制带离过程中,无群殴行为发生。鲁某某被法院带至龙潭乡派出所进行询问。鲁某某母亲毛某某在现场见其子被强制带离,先后抄起斧头、铝瓢、板凳欲攻击法院执行人员,妨碍法院执行工作,执行人员对其使用手铐控制,将其带离现场,在带离现场过程中,考虑到毛某某年迈,情绪已平稳,执行人员欲解除其手铐,毛某某不配合,其家属、亲属阻挠执行人员解除手铐,毛某某的丈夫、长子、儿媳等人强行将毛某某带走。毛某某的家人、亲属以法院打鲁某某为由邀约部分村民围堵县乡道路,并用拖拉机将法院警车前后堵住,阻止法院执行人员离开现场,要求放鲁某某。在龙潭乡派出所,法院执行人员对带离现场的鲁某某核实身份后,解除手铐,于 18时许,将鲁某某送到堵路现场,让其做家属、亲属工作,疏通道路。

      在做疏导工作时因毛某某不在堵路现场,其家属反映,毛某某回家后不见了。法院为避免到鲁某某家接触毛某某,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使事态扩大,法院执行人员委托龙潭乡派出所解开毛某某的手铐。23时许,思茅区委政法委、龙潭乡政府、法院领导到鲁某某家,知道毛某某及四子不在家,向其家人询问毛某某的情况。4月29日10时许,毛某某的四子打电话给派出所称已找到其母亲,其母亲还戴着手铐,经派出所反复做毛某某及家人工作,才得以将毛某某的手铐解开。事后经工作组了解,毛某某称当晚住在自家的生产用房内。

      中共思茅区委外宣办

      2012年5月5日


    Tags:军人拍强拆 思茅区人民法院 龙潭乡政府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