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北大称院长奸淫服务员...
  • 北大称院长奸淫服务员爆料人至今未配合调查
    作者:马海燕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08-26 08:00:5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中新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马海燕)被北大辞退的教授邹恒甫微博炮轰“北大院长奸淫服务员”一事,又起波澜。邹恒甫微博24日22:43分发布了一条“我只跟中纪委谈”的微博,北京大学新闻发言人蒋朗朗25日晚表示,他所谓“只跟中纪委谈”,这是他的权利,北大无权干涉。但是,这和北大正在展开的访谈调查工作并不矛盾。北大希望他能够同时给北大纪委监察室的调查工作提供具体线索,配合北大做进一步调查。

    蒋朗朗告诉中新网记者,目前最关键的是,邹恒甫一直不露面,也不回复北大纪委监察室的电子邮件,北大再次希望他能够提供具体证据。北大纪委监察室和他在“惩恶扬善”方面,目标是一致的。

    在介绍最新调查情况时,蒋朗朗说,目前,各项调查工作还在继续进行。北京大学于8月24日派专人前往邹恒甫在北京已知悉的两处寓所联系,最后一次前往时间为24日晚11:30,房内始终无人应答。邹恒甫的“隐身”是调查工作遇到的最大困难。除此之外,其他各项调查工作进展顺利。

    蒋朗朗表示,现在,北大师生和社会各界包括“邹恒甫微博”的一些“粉丝”都很困惑:为什么邹恒甫要玩“隐身”?不知道他怕什么?他至少应该说明“邹恒甫微博”所涉及的相关内容是不是自己所为,或者由他授意别人所为。难道连这个问题都有难言之隐吗?“堂堂邹恒甫”为什么不能敢作敢当呢?

    针对网上有人质疑北大纪委调查是“自己人查自己人”,蒋朗朗表示,首先,根据现行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北京大学的干部和教职员都由北京大学管理,所以,邹恒甫所说的北大的“院长、教授系主任”都属于纪委监察室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对象,即调查是名正言顺的。

    其次,本次开展的调查,是北京大学纪委监察室根据“邹恒甫微博”上所获知信息对干部职工纪律检查和监察的常规工作,这也是学校纪委监察室的基本职责,是在“邹恒甫微博”释放相关信息后的必然作为,否则,纪委监察室就是失职,其“自净门户”功能就无法体现。

    蒋朗朗表示,试想,在“邹恒甫微博”释放如此严重信息的情况下,北大纪委监察室仍然无动于衷,那不是失职是什么?这才是无原则的庇护。希望邹恒甫能够积极配合北大纪委监察室,尽快查明事实真相。


    Tags:北大院长奸淫服务员 北大院长奸淫服务员爆料人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