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法学博士滕彪在上虞市法院递交诉状 摄影/朱瑞峰
人民监督网讯:(记者 朱瑞峰)2012年8月23日,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滕彪,冒雨前往浙江省上虞市法院递交行政诉状,状告原上虞市百官镇乡镇企业总公司(现上虞市百官街道办事处)1997年9月17日,对上虞星冠铝型材公司的停产整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赔偿原告在承包期内强行关闭工厂造成的直接损失共计869.8296元。
该行政诉讼案件是滕彪博士接受被“官强民财”女企业家王苗珍的委托。
人民监督网记者在上虞市法院立案大厅看到,滕彪博士向立案庭法官递交了行政诉讼状、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证据。
上虞市法院立案庭法官收下材料对滕彪博士说:“要审查后才给予是否立案答复得通知。”
滕彪博士要求立案庭法官出具收据遭到拒绝,在滕彪博士的一再坚持下,法官出具了证据收据。
图:浙江省上虞市法院向滕彪博士出具证据收据
滕彪博士对人民监督网记者说:“依据法律规定,上虞市法院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是否立案。行政诉讼状告政府是法律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如果上虞市法院不予立案,将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并针对上虞市法院立案庭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告。”
附:行政诉讼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苗珍,女,67岁,住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龙山路庵弄26号401室,上虞市星冠铝型材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上虞市百官街道办事处(原百官镇乡镇企业总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还珠路2号,法人代表人:章金鹏(1998年之前为梁小芳),企业注册号:14611071-2。
第三人:浙江百官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曹娥街道渡江路144号,法定代表人:陈百尧,(原浙江百官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企业注册号:3306821003312。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确认原百官镇乡镇企业总公司(现上虞市百官街道办事处)1997年9月17日对上虞星冠铝型材公司的停产整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判令被告、第三人赔偿原告在承包期内强行关闭工厂造成的直接损失共计869,8296元。(具体损失明细附后)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6年,原告经人介绍接手上虞市东关镇已倒闭的中外合资企业新辰装饰材料公司经营管理,合同约定承包期三年。由于银行贷款条件所限,原告经浙江百官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百尧的同意,将企业挂靠在浙江百官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门下。
1996年8月28日,百官机电集团向东关镇政府承包,同年9月1日,原告与百官机电集团签订个人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约定承包费为人民币65万元,后企业更名为上虞星冠铝型材分公司(亦称上虞星冠铝型材厂)。
后经过原告个人努力,产品在市场销路全部打开,公司出现了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百官机电集团总经理陈百尧看到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发展前景广阔,遂要求原告立即终止与其公司承包协议,遭到拒绝。
1997年9月17日,上虞市百官镇乡镇企业总公司向浙江百官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上虞市星冠铝型材公司发布行政命令,以上虞市星冠铝型材公司存在问题较多,管理不善,经营亏损严重,未能按承包合同履行为由,将上虞星冠铝型材公司强行停产整顿,后违法对该公司所扣财产进行了处理,第三人百官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接受了原告的部分财产,造成原告巨额经济损失。
经查,上虞市百官镇乡镇企业总公司(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于1992年5月16日在绍兴工商注册,主要经营负责对乡镇企业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服务和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性质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经济环境下,该公司履行了一定的对乡镇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
原告认为,作为一级具有管理智能的行政事业单位,被告上虞市百官镇乡镇企业总公司 (现上虞市百官街道办事处)理应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然而被告违背事实和法律,与民争利、见钱眼开以至官抢民财,强行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迫使一家运营良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停产停业,极大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国民经济和个人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经媒体曝光后,给地方政府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苗珍
2012年8月21日
附:
经济损失明细表
一、上虞市百官街道办事处原百官镇乡镇企业总公司与浙江百官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梁小芳、总经理陈百尧因无果关厂赔偿承包协议违约金100万元。
二、强行关厂的当天损失:
1、当天加工铝型材料6.7吨的损失,计加工费每吨1150元,计人民币7705元。
2、22只氧化槽内化工原料报废损失计239292元。
3、杭州强生铝业有限公司当天加工费5000元。
4、挤压車间当天损失铝材6吨,每吨铝材价16850元计111000元。
三、关厂以后的销售合同损失:
1、上海中企贸易公司当年按合同损失销售的利润计55万5仟元。
2、杭州维特贸易公司按合同毎月销售80吨,毎吨利润1500元计144万元。
3、杭州强生铝业有限公司当年加工2400吨每吨加工费1150元计损失276万元。
4、同强生铝业公司联营经营协议一份年利18万元。
5、已开好模具费97838元。
四、外单位已订购的铝型材料:
1、薄型铝管2吨计5万元。
2、松下照明公司岀口灯架铝材3吨6万6仟元; 舜光灯具公司已交铝型材灯架2吨计4万4仟元及上虞医疗器材厂未收货款1仟元。
3、百官新建路55号铝材店去氧化加工铝材5-6吨计10万元,未审计在内。
五、强行关厂后百机集团收取我厂的铝型材款及物品
1、97年12月百机集团收取我厂铝材款27225元。
2、2000年11月向上海维特贸易公司收取我厂铝材款60807元。
3、2003年6月百机集团收取我厂铝材货款15万元。
4、协调会后,厂内铝材只处理47万外,未处理完库存铝材料还有445600
5、未审计进柴油78429元。
6、银行存款20万元。
六、新投入固定资产计人民币919400元。
七、保险箱内有白金戒一只、祖传玉镯一只、银元四块、大缠银手镯一对、珍珠项链一根手链一根、装饰工程帐册一本、装饰工程领款单与工人现金暫借条、杭州联营经营协议一份。
八、星冠铝型材公司国家税金交给浙江百官机电集团的,未还给星冠铝型材公司增值税返还金16万元。
以上八项计当年损失人民币8698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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