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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重庆11月12日电 (记者 刘贤)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原副主任兼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原主任罗泽宽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罗泽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罗泽宽在担任重庆市农委副主任、市农机办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重庆某农机连锁公司等9家企业生产、销售的插秧机、收割机等农机产品进入《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及某农机连锁公司向市农委借款880万元等提供帮助,分别收受上述公司相关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1万余元和价值人民币1350元的手表一块。此外,罗泽宽还挪用公款人民币50万元进行个人营利性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泽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罗泽宽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并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泽宽滥用职权罪,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该项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罗泽宽在司法机关掌握其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到案后,主动交代其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主动交代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其挪用公款罪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罗泽宽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