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重庆农委原副主任罗泽...
  • 重庆农委原副主任罗泽宽受贿案一审获刑15年
    作者:刘贤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11-13 08:32:2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中新网重庆11月12日电 (记者 刘贤)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原副主任兼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原主任罗泽宽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罗泽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罗泽宽在担任重庆市农委副主任、市农机办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重庆某农机连锁公司等9家企业生产、销售的插秧机、收割机等农机产品进入《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及某农机连锁公司向市农委借款880万元等提供帮助,分别收受上述公司相关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1万余元和价值人民币1350元的手表一块。此外,罗泽宽还挪用公款人民币50万元进行个人营利性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泽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罗泽宽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并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泽宽滥用职权罪,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该项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罗泽宽在司法机关掌握其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到案后,主动交代其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主动交代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其挪用公款罪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罗泽宽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Tags:重庆农委副主任罗泽宽 罗泽宽受贿案 重庆农委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