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位行长薪水曝光引发争议

2007-05-02 09:20 来源于:中国青年报 | 作者:记者 郭永刚 | 浏览:
“衡量一家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是高是低,主要应看他的经营业绩好坏,给公司带来了多大效益。”著名管理学家、中国人民大学组织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吴春波今天告诉记者,拿上
      “衡量一家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是高是低,主要应看他的经营业绩好坏,给公司带来了多大效益。”著名管理学家、中国人民大学组织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吴春波今天告诉记者,拿上市银行高管薪酬与普通员工比,进而得出高管薪酬过高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

    昨天有(4月25日)媒体报道称,8家A股上市银行2006年年报披露完毕,银行高管年薪均在百万元以上。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以446.18万元年薪居各位行长之首,收入“最低”的是兴业银行行长李仁杰,年薪为101.4万元。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法兰克·纽曼以995万元年收入成为董事长中的首富,而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杨志威更是以561.8777万元的年薪,成为超过本行董事长年薪的董秘。




    该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了银行高管薪酬高不高的争论。

    有评论认为,上市银行高管不当高薪是在窃取股东财富。美国高管薪酬10年普增3倍,2005年美国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平均收入是普通工人平均收入的369倍, 1993年是131倍,而1976年只有36倍,今年标准普尔前500家公司总裁的年收入,预期将比去年增加10%至15%。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也在上涨,尽管绝对数值不能跟美国比,但增长幅度仍然惊人。

    假定普通工人年薪为2万元左右,则高管收入与普通工人的收入差距已经处于美国上世纪90年代的水平。以我国的经济体量与美国相比,这份收入绝对算得优厚,这还没有算上年薪以外的收入。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日前接受和讯网采访时表示,几大国有银行高管是政府任命的,给他们如此高的年薪等于自己给自己薪水,问题比较多。其他小银行高管都是聘用的,之前已经谈好年薪问题,所以问题少。

  易宪容说,不能说国有银行是业绩好了才给高管这么高的薪水,目前国有银行利润还是自利差收入和政策扶持,所以给高薪不合理。

  “要讨论上市银行高管薪酬高不高,首先得有个标杆。”吴春波今天说,首先要看上市银行效益如何。如果银行比往年下降,高管薪酬却在上涨,就有点不合适了。

  几家上市银行的年报显示,按国际会计准则,2006年工行税后利润增长31.2%,中行净利润同比增长52.38%;浦发行净利润33.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1%;民生银行同比增长43%;招行净利润增长87.69%,其他各家银行的增长均在30%至50%的区间内。

  吴春波说,第二个要考虑的标杆应该是上市银行的薪酬制度。如果高管能得到多少薪酬已经董事会明确规定,高管拿高薪是当之无愧的。但如果高管凭借权力给自己定高薪,那么他肯定是在超越制度掠夺股东财富。

  有网友说,现在的银行行长们,比的不是工作业绩,而是比同级人员的工资水平。一般员工平均一年只有2万元,比起动辄上百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各级行长们,真是少之又少。“建议国家要在国家独资银行企业高管人员工资方面实行立法,确立最高限额,确立与员工的比例,从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该网友说。

  在吴春波看来,最不讲理的做法就是拿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与普通员工比。“银行员工为啥不拿自己的工资和农民比呢?和农民比,他们的工资绝对是高薪了。”吴春波说,银行高管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源,和普通员工不太一样。高管要承担高风险、高责任、高压力,要为公司和股东创造价值,当然也应该获得高回报。如果和国外同行比,国内上市银行高管的薪酬也许只是他们的零头。

  还有人说,银行高管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过大,不利于社会和谐。吴春波则认为,和谐不是平均主义。以马蔚华为例,虽然他的薪酬在上市银行行长中居首位,但这个钱由他拿是理所当然的。“抛开公司效益不说,单看招商银行的管理和服务,就比其他银行好得多。”吴春波说。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魏杰认为,不能简单将高薪看作是掠夺股东财富。在现代企业的分配制度中,对企业中任何一名员工即人力资源实行的是工资制,对企业中的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即人力资本实行的是薪酬制。前者是由人事部门决定的,后者则是由董事会直接决定的。工资是人力资源作为劳动而享受的回报,而薪酬是人力资本作为资本享受的回报。

  “中国的企业文化往往过多地强调平等,这不利于人力资本的发展。”魏杰说。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