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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南监狱长熊自农被纪检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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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111 打分:85 时间:2009-07-07 12:40:52 |
回复:襄樊晚报:《襄樊市 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解读 2000年,《襄樊市府批转市建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原通知)这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gov组织建设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房。
市房管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办法》一方面淡化经济适用房的“商品性”,而强调突出“保障”二字,另一方面缩小供应对象,由原来的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改为低收入家庭。
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前并无明确要求。新的《办法》给出最新标准——单套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gov部门可根据各种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和套型比例。
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gov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开发商利润率不得高于3% 开发商利润率不得高于3% 开发商利润率不得高于3% 开发商利润率不得高于3% 开发商利润率不得高于3% 开发商利润率不得高于3% 开发商利润率不得高于3% 开发商利润率不得高于3% 开发商利润率不得高于3% 开发商利润率不得高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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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无用 打分:85 时间:2009-07-07 12:38:04 |
襄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时间: 2008-09-18 15:50:02 来源:汉江传媒网 【关闭】 襄樊政发[2008]46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襄樊市市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本市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建设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集中建设为主,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本金、良好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选址,要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市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留一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和公共用房,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在项目开工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预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十四条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第六条规定所提取的管理费用于建设单位征地拆迁、项目开发以及房产管理部门购房对象资格审查、房屋销售中发生的调查、审核公示等相关费用的开支。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四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一人具有襄樊市市区城镇户籍;
(二)无自有住房或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申请家庭的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住房困难户以及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第二十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本市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上年度本市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60%以下,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等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第二十二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基层房产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丧偶或离异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
5、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初审和公示。房产管理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会同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房产管理所应会同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房产管理所提出,房产管理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房产管理所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复核、批准和公示:市房产管理局对初审资料进行复核,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襄樊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副本)。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销)售公告。市房产管理部门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
(二)入围轮候排序。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确定入围名单、选房顺序及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摇号结果依法公证,并在媒体上公告。
(三)公开选房:建设单位按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选房方案进行销售。申请人凭《襄樊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副本)按公告的选房顺序选择购房。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可挑选住房2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购房款、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两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申请人放弃购买资格的,由轮候的申请人按轮候顺序继续选房。
继续轮候的申请人、连续参加三期经济适用住房摇号均未入围获得选房资格的,可以优先选购下一期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 一个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 60平方米。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襄樊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副本)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家庭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应持《襄樊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副本)、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超面积部分的交款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换发《襄樊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正本)。
第二十七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字样;土地登记部门应在土地使用权证中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下同),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买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不回购的,购房人可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不低于6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购房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得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使购房人明确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一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补交的差价。二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或为取得完全产权,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不低于60%的比例向政府所交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三是按照《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其中所没收的建(构)筑物拍卖所得款项。上述三项收入由市财政专户存储,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购房资格审查、销售公示等相关费用开支以及政府回购资金的周转等。
第三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襄樊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副本)。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的申购家庭,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市襄阳区及其他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发[200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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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说了, 打分:85 时间:2009-07-05 21:15:45 |
别在这丢人现眼,发么牢骚,有本事,找老熊当面反映,拍桌子打板凳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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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111 打分:85 时间:2009-06-28 18:57:52 |
邓林国那几年真是邪了!不是死犯人就是死干部,一年几个,非正常死亡!为啥子啊?就是邪不压正啊!这几年可好一点了,不死人了,但买卖官又开始了。他们不会有好下场,下场只有一个,就是象刘浩明那样,脑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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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的得到的 打分:85 时间:2009-06-24 12:44:04 |
警察比犯人都坏 没钱想减刑 没门 俺受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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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无用 打分:85 时间:2009-06-13 23:28:06 |
一个初中毕业的人,现在有了硕士学位,还经常发表一些理论文章,看来,熊奸还是一个爱学习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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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jlydfg 打分:85 时间:2009-06-13 20:55:49 |
襄南监狱迁建
监狱迁建本是喜,事到如今却是烦。 政策优惠本为我,官商勾结只想贪。 房价未出先集资,地热不当狂宣传。 为筹房款家举债,人心不稳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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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黑呀 打分:85 时间:2009-05-19 22:03:21 |
警察比犯人都坏 没钱想减刑 没门 俺受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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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马良头号 打分:85 时间:2009-04-13 08:21:54 |
熊奸就是这样的一头熊。看来他的工作作风一直没改变。坚持“跑、掐、摸”的工作理念。从马良带到襄南,福泽了一批又一批陪跑的民警,苦了一群又一群“从严治警”下的民警,养了一帮又一帮贪官污吏,雁门口水泥厂国家投资了1个多亿,他却。。。。。党啊,查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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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熊本耒就黑 打分:85 时间:2009-04-13 08:18:17 |
襄南的那个熊他不如一般的熊,他不如个狗熊呢!才来别人不了解他,他就装着人么狗样的啥,时间长了,他的狐狸尾巴就露出来了,狐狸的尾巴什么时候夹得住呢?所以看问题必须看本质,不能看标,所谓的本质就是本来的原来的东西即原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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