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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枉法裁判 受害人官司缠身没尽头 |
评论情况 |
共有 7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5 分,总得分:600 分 |
用户名:枉法裁判 打分:100 时间:2008-09-28 01:46:12 |
接上条:要知道,仲裁协议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非常明确:“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再者法释〔2006〕7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而该案是2005年11月15日结案,即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讲的再明白,也不可能朔及以往! 到底是谁在故意使人产生误解,不是已经昭然若揭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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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枉法裁判 打分:100 时间:2008-09-28 01:41:02 |
与网友“本招是歪招”商确: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依职权对裁决进行审查,也不能超越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界定的范围,超越了这个范围,就是违法!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该裁定书审查当事人主体,充当了仲裁庭的二审,违背了仲裁法一裁终局的原则。看该合同由三方签订,即便宋志善不是合同主体,也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法院以宋志善虽然....但是....仍然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进而推断出仲裁协议不约束潍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与宋志善,是没有道理的。后续下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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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枉法裁判 打分:100 时间:2008-09-27 09:32:38 |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 仲裁法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法院依职权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也不能超越法律界定的范围! 自相矛盾,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超越法律界定范围审查,采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无事实依据等,的前提下,裁判结论能服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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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本招是歪招 打分:0 时间:2008-09-25 20:01:49 |
宋志善的确不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应该让二建去申请仲裁。 这个案件在仲裁过程中因为仲裁委首先认定了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法院的确不能再做裁决。但这只是在仲裁阶段。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讲的很明白,法院在撤销仲裁时仍然可以对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进行审查。这个裁定没有实质的问题,还是请二建去重新仲裁吧,别无出路。最后说一句,作者不是一个法学家,用这样的题目发表有点太不负责任,这样会让人产生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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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fbkh 打分:100 时间:2008-09-12 13:45:37 |
仲裁法是特别法,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无论是按照仲裁法或是司法解释,开发商已经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和管辖权请求仲裁庭做出了决定,以实际行动承认了潍坊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并承认了以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就无权再就此请求法院裁定。法院受理该案已经是错误的,故意违法作出裁定更是错上加错。 英国大法官培根曾经说过,“一个错误的裁判比十个犯罪行为更为有害,犯罪行为是无视法律,而错误的裁判则是破坏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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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刘晓波 打分:100 时间:2008-09-07 12:48:32 |
显然,【萧山公安为平安奥运对裘金友八条禁令】巨贪丁有根、周凤剑、裘金良、许金芳手下的一些漏网之鱼 官员贪污腐败 萧山区政法委还在作垂死挣扎,老帐没有依法判决继续负隅顽抗到底!寒天将至冤民悲鸣一场杀兄弟的惊天血案。
杭州流行一句顺口溜儿,再过一段时间,裘金友回被萧山区公安分局抓进派出所,然后死亡,派出所会说他自杀。有人会雇黑帮,把裘金友做了,ZF会说是仇杀或情杀。。。现实萧山区公安分局会比想象更丰富、更残忍、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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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fbkh 打分:100 时间:2008-09-06 02:04:44 |
这真是岂有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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