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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纪委耗资15万元 查办一官员贪污仟元 |
评论情况 |
共有 571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5 分,总得分:49069 分 |
用户名:玛利亚 打分:85 时间:2009-07-08 10:53:10 |
建议中纪委调查此时,,,偷税漏水够得上双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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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哎呦 打分:85 时间:2009-07-08 10:52:50 |
· · 建议有关部门调查耿、徐2人,有没有问题调查完再说了! 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 现在的社会公正不在民心,这事只有中央查才能清楚。 甘肃和别地不一样,一手遮天很正常 有的人是不是怕调查啊,没有问题你怕撒啊! 只会搞些人身攻击,心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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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无聊 打分:10 时间:2009-07-08 10:10:16 |
把一个几级法院早已定性判决的案件拿出来说事,真是无聊!搞人身攻击有意思吗?如果真有冤屈上诉啊,这么大的“冤案”,这么严重的“以权谋私”中央一定高度重视,肯定会派专案组查个水落石出的,在这里骂人泄私愤太无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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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真可笑 打分:100 时间:2009-07-07 22:38:54 |
偷税罪属经济犯罪,不是职务犯罪,不在纪检委“双规”之列,更不属检察院反贪局管辖之内,应属公安机关管辖侦查,而天水市检察院违法办案,且“委托”税务机关“核算”税额,指定税务局关按其要求写稽查告,把执行税法依法征税的税务局变成了检察院的委托代理机关。对于税务局受检察院委托所出的“稽查报告”,税务局是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的,真正承担举证责任的是检察院。这样,检察院在本案中既成了证人,又是公诉人,在此起案件中,检察院实际上集证人和公诉人于一身。税务局给检察院所出的《情况说明》更是令人啼笑皆非,其《情况说明》认定,被告单位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物资站扣除1999年补交的145500元税款之外,还存在2036803.86元的偷税。从法律上讲,这不应该是被告单位偷税的证据,而应该是税务局犯罪的自首书,如果真的存在203 6803.86元偷税,其责任不在被告和单位,而在税务局,被判刑的不应该是被告单位和法人代表,而应该是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及领导。因为在1999年对被告单位小金库经税务局稽查后,只查实145500元偷税,直到6年后,又冒出2036803.86元偷税,这就不是被告单位偷税,而是税务局弄虚作假计税失务。正是《刑法》第404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币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刑法》21条的规定,犯《刑法》201条偷税罪的,在执行前,应由税务机关追交偷逃的税款。但本案中,作为被告单位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物资站原任站长的张保安,被判的4年徒刑已经服满,可是认定的2036803.86元的偷税款,至今无人收交一分。国家的2036803.86元税款到哪里去了?为什么不收税呢?为什么没有税务机关的渎职责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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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知情人 打分:100 时间:2009-07-07 22:30:29 |
请不要带着有色的眼镜来看问题,以权压人,以钱压人的事很多。本人也有类式的遭遇。有谁能替百姓说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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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包公 打分:100 时间:2009-07-07 22:20:09 |
· 建议有关部门调查耿、徐2人,有没有问题调查完再说了! 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 现在的社会公正不在民心,这事只有中央查才能清楚。 甘肃和别地不一样,一手遮天很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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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待办 打分:85 时间:2009-07-07 21:12:11 |
现在的社会,有点权利,想冤枉一个人也太简单了~~~~ 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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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疆独 打分:85 时间:2009-07-07 21:09:26 |
看到的15万,,估计还有送的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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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耶稣 打分:85 时间:2009-07-07 21:07:01 |
官大一级压死人,,,, 省上的到地方后就是牛B哄哄 的! 怪不得人都向当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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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唧唧歪歪 打分:85 时间:2009-07-07 21:02:37 |
摆道理,说事实, 没道理弄虚假,只会人生攻击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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