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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评论
    文章标题 甘肃省纪委耗资15万元 查办一官员贪污仟元
    评论情况 共有 571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5 分,总得分:49069
    用户名:知情者  打分:100 时间:2009-07-06 19:12:51 
    甘肃就是这么黑!整人第一,报复第一。
    用户名:包公  打分:100 时间:2009-07-06 19:06:08 
          张保安兢兢业业几十年,工作上一贯严谨认真,由于严谨和认真,得罪了他的上司,遭到了严重的诬陷,一个天大的冤假错案,此文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望政府明查,对腐败分子要严惩不怠。强烈要求给张保安一个清白。
    用户名:陇林人  打分:1 时间:2009-07-06 18:55:02 
    真是可笑!这个记者连基本事实都没有弄清,还大言不惭地攻击办事公正的相关人,仅就其文而言,说明张保安犯罪事实清楚,法院判决依据明确,办案人员客观、公正。明白人都不难看出,省、市、区三级法院都认定的事实,为什么这个弱智的记者就不明白呢?难道纪委一个主任能影响到省高院办案吗?既然省纪委、林业厅都派人调查了,还能说私自调查吗?如果“私自”办案这么长时间,不干自己的本职工作,纪委早都处理耿俊章了......等等,其中道理,不言而喻。
    看来真相就是,张保安出狱后,怀恨在心,找来所谓记者,编造、诽谤、打击报复,但可惜的是,这样炮制出来的文章,没有任何说服力,反而更凸显了这帮人的无知和愚蠢!!!
    用户名:当当  打分:85 时间:2009-07-06 17:42:39 
    违法立、违法审、违法判
    人 为 制 造 冤 假 偷 税 案

    一、偷税罪的犯罪要件不足
    (一)张保安没有偷税的主观意图。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偷税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纳税义务和非法获利为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过失行为,则不构成偷税罪。认定行为人有无偷税的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张保安在任职期间,确因当时的销售情况、国家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及财务人员税收知识的诸方面的原因,产生过“小金库”问题。但在1998年10月21日陇山石油公司无偿“划转”给中油甘肃销售公司之后,张保安安排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物资站(陇山石油公司的上级挂靠单位)财务部门,将财务账和“小金库”账务全盘托出,接受小陇山林业局的审计。并向原北道国税局、地税局汇报了物资站“小金库”的涉税问题,请求税务机关迅速稽查收税。
    1999年6月8日,北道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前来调查。1999年9月18日,北道国税局做出“(99005)税务处理决定书”,物资站补缴国税、地税款共计145500.26元。
    事实证明,张保安并无主观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
     (二)本案没有侵害对象,即没有偷税罪的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关系。偷税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开征税种、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应税项目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案认定张保安任小陇山林业局物资站法定代表人期间偷逃税款事实存在,偷逃税款2036803.86元,然而本案经三次退案补充侦查、二次开庭审理,均无法提供该单位的财务账目,没有证据能证明该单位的经营收入到底是多少,该纳多少税,实纳多少。只有偷漏多少税款的计算,岂不是空穴来风?所以线保安及其供职单位并未对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造成侵犯,并不能构成偷税罪。
     (三)本案偷税罪的犯罪客观证据不存在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偷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在犯罪主体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或者是不缴或者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按一般常识,在本案当中,要偷逃高达2036803.86元的税款,那就得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多少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得做多少“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的手脚?如此巨大繁琐的“证据”如果存在,就不可不被公诉机关启获。但本案自始至终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张保安及其供职单位存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行为。
    另外,偷税罪是结果犯罪,它必须达到法定结果才能成立。法定结果规定偷税罪成立的最低标准有两个:
    其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其二,行为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第一点要求行为人既要达到“一万元”这一数额标准,又要达到“百分之十”这一相对比例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数额加比例”标准。
    而本案中自1999年9月物资站补缴国税、地税款共计145500.26元后,并未发生一分钱的偷税行为,也没有一分钱的偷税结果。
    第二点所要求的“二次行政处罚”标准说明了我国执行的是“依据数额,不唯数额”的定罪量刑原则,即在考虑偷税数额的同时,也对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给予考虑。而“二次行政处罚”的规定,也给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缓冲”余地。国家税务政策及税法精神的主旨是要督促纳税人纳税,而不是一棒子打死。“处罚”既是对前期偷漏税行为的处分,也是对缴纳税款行为的导引与督促,更是对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教育。而本案中税务机关既未赴实地实施查税行为,也无补征通知、处罚通告,更无纳税人申请复议、进行行政诉讼等机会,就直接进行了立案、刑事审判。案立得蹊跷,判决更是蹊跷。
     二、本案错判的几点依据
     (一)立案机构违法
    尽管检察机关初次提起公诉时是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偷税罪”的名义,但经过法院审理,“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罪名均不成立,仅剩“偷税罪”。而根据“税法”规定,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而且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二款也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可见,在本案别无他罪的情况下,偷税问题应由公安机关侦察、起诉。但事实是本案一直是由检察机关参与完成的。
    (二)税务稽查程序违法
    税务稽查应由国家税务机关执行完成。而本案中的税务稽查,是由“检察院”来人“安排”、由税务机关“计算”完成的。(有本案主要证据材料为证)
    (三)补充侦查时间、限次违法
    本案经2004年11月15日、2005年1月12日天水市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5年5月8日,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一次退回补查,共计三次退回补查。违反了“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二次为限”的规定。
    (四)再起诉违法
    经过三次退回补查后,2005年9月6日,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以相同罪名、相同证据材料再次提公诉。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月18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第三百五十一条中之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五)驳回上诉机关违例
    张保安于2007年3月10日向天水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天水市中级法院[2005]天刑二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重新审理,宣告申诉人无罪。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张保安接到的“驳回申诉”的文件却是由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发出的。且驳回内容并非为申诉内容(见[2007]麦法申字第11号)。
    (六)证据不足
    从案发至张保安刑满出狱,本案并无任何能够证明偷税事实的原始财会账表、银行存款或“小金库”现金存在。
    (六)事实不清 
    本案多处事实不清,详见《申诉材料》。

    本“偷税”案的立、审、判过程

    1988年-1998年张保安任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物资站站长。
    1993年,自筹资金兴建甘肃省陇山石油公司,任经理。
    2004年3月30日,在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接口头通知:省纪委决定将你“双规”。随即被送至天水陇林饭店(小陇山林业局实体)囚禁,时间长达108天。
    2004年7月6日,立案通知书送达。
    2004年7月16日,逮捕证送达,被送到秦安县看守所。
    2004年11月15日,天水市检察院公诉二公诉员提审后做出退案补充侦查决定。
    2004年12月23日,送达告知书,告知本案转至麦积区检察院。 
    2005年1月12日,麦积区检察院高检查员提审后又将本案退回天水市反贪局补充侦查。
    2005年3月17日,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罪名: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偷税罪。(天麦检字[2005]刑诉字第17号)
    2005年4月6-7日麦积区法院在秦安县开庭审理本案,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世杰出庭,做出无罪辩护。
    2005年5月8日,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变化为由提出撤诉。(天麦检撤诉[2005]04号),第三次退回天水市检察院补查。
    同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做出刑事裁定,准许撤诉。
    2005年9月6日,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以相同罪名、相同证据材料再次提公诉。
    2005年9月29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张保安任小陇山林业局物资站法定代表人期间偷逃税款事实存在,偷逃税款2036803.86元,占应纳税额的87.13%。偷税罪名成立,判处个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27431.24元。判处单位罚金2036803.86元。
    2005年10月8日,张保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为不符合偷税罪的客观特征”为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宣判无罪,立即释放。原所在单位于2005年9月10日即做出相同上诉。
    2005年11月10日,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杨永明律师做二审辩护。辩护意见为:本案税务稽查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稽查报告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保安不构成“偷税罪”,请求法庭宣告张保安无罪。
    2006年8月24日天水市中级法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水市中级法院[2005]天刑二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
    2007年3月10日,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天水市中级法院[2005]天刑二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重新审理,宣告申诉人无罪。
    2007年11月12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驳回申诉申请。([2007]麦法申字第11号)
    2008年4月21日,天水市中级法院做出裁定,减刑五个月。([2008]开刑执字第272号)

    如此荒唐案,新型冤假案。何日得平反,还我清白名?
    用户名:清风  打分:85 时间:2009-07-06 16:48:03 
    蹊跷不蹊跷,自有天知道!公道不公道,自有法说道!
    用户名:朱民主  打分:85 时间:2009-07-06 15:40:33 
    欲加之罪.何患无证无辞?当权力掌控于邪恶之手.再清白善良的人终难免无妄之灾.希望中央重视这一冤情.即时重新立案彻查并给予受害者国家赔偿!
    用户名:大娘  打分:100 时间:2009-07-06 14:54:25 
    现在什么人都有不好说,请甘肃地方解释
    用户名:打听小道新闻  打分:100 时间:2009-07-06 14:52:21 
    看两个人的相片不象是坏人
    用户名:山里明白人  打分:100 时间:2009-07-06 14:42:45 
    实际上张保安是一个恶名昭著的人,从小陇山出去后,担任天水市石油公司副经理,时间不长,在石油公司东床事发,石油公司的人都知道
    用户名:甘肃硬汉  打分:85 时间:2009-07-06 14:39:34 
    徐是我们甘肃天水的廉洁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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