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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审案法官被停职 辩护人无罪辩护无人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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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方富 打分:85 时间:2010-05-18 15:50:19 |
死人翻生,已经不是新奇了。湖北佘祥林,湖南滕兴善(据电视新闻报导山西太原也有一起佘祥林式的冤案)等,都是震惊世界的死人翻生重大冤案。山西郝金安冤案,河北聂树斌冤案虽然不是死人翻生,但是杀人真凶认罪,同样是冤情自然浮出水面,才能洗脱罪名。上述几人虽能保住性命,重见天日(聂树斌已被处决),但其家散人亡,时光流逝,是不可挽救的了。 古往今来,冤案错案在所难免。但同上面所说,冤情连二接三地,自然浮出水面的事例,实属罕见。这种情况说明些什么?大概有下面3个问题: 一、说明办案机关,执法犯法 在我国审判机关,监督机制严密的情况下,一般的冤、假、错案,不是三、二个办案法官可能完成的。刑讯逼供,只能是造成冤案的办法之一,不是根本原因。办案法官是执行者,不是决策人。从赵作海案看,疑点重重,稍有点办案常识的人,都会提出疑问。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就不能作出判决。但在功、利思想驱使之下,草菅人命,贸然作出同意的决定。可见赵案之所以能够成立,其他有关责任人等,甚至上级审核法院,也难辞其咎。 请看:河南省开封市卢玉彰案,个体户,根本就不具备受贿的条件,无凭无证,又无行贿人指控的情况下,竟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特殊推理”定为受贿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造成家散人亡的惨状(《汪海洋公民维权网》2009年3月15日报导)。 还有: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余干县支行职员张书全案。检察院为了“创收”建造办公大楼。反贪局还有140万元的创收任务未有完成,就与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张拔元合谋,捏造行贿假案。再由反贪局胡学斌、张克安两名检察官,把张书全,哄到检察院,连吓带骗,用车轮战,轮流审讯,通宵达旦,勒索了3万元,还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致使张书全含恨辞世,成为筹建检察院办公大楼的牺牲品(2007年11月13日《人民监督网》报导)。 上述两案是一个“错”字能够解释得了的吗?六月飞霜的窦娥冤,也不过如此。如果审查民事案件,恐怕问题更多更多:使用颠倒是非,混淆黑白,隐瞒事实,删改法律等等违法手段,作枉法裁判的案例,司空见惯。化州黄伟明案,有被告,无原告,由法官包打官司,案件几经上下,最后还是法官胜诉。所以社会上的一般人认为:到法院打官司,只有法官意志,并没有法律的权威。法律成为强人的专利,违法犯罪的帮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说:“法官违纪违法案件背后,总有一个以权力为纽带,围绕某些核心人物,编织权力网,形成利益同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见光死’小圈子。公权与私利结盟,是小圈子的‘运行法则’。” 钱锋院长,把这种圈子 名为“见光死”,害怕见光,真是确切不过了。可是,圈子暗无天日,阳光照不进去,外人不知内情。圈子内的人,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有错不纠,有冤不伸,小圈子就成了冤、假、错案的滋生地。冤、假、错案之所以多,原因就在这里。法院要想尽一切办法,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不许再审申诉案的原因,也就是怕小圈子被捅穿。 二、说明冤、假、错案已经泛滥成灾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讲了多年。但社会现实又是怎能样?弱势公民在法官面前,犹如虎口的羔羊,生杀予夺,随心所欲,一点做人的“尊严”都没有,还奢望什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法院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关,关口失守,社会失去“公平”与“正义”,思想失衡,行为失范。强者器张作恶,买法求利。弱者前途渺茫,以身试法。今天凶杀案之多,人心惶惶,能说与“司法不公”无关吗? 三、说明2003年的司法大检查,形式主义走过场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大张旗鼓地进行过一次“司法大检查”,法院也总以经过大检查为理由,拒绝再审申诉案。但是无外在力量参与。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全被剥夺了,法官愿意暴露自己执法犯法的行为吗?所以讲:这次司法大检查,只能起到掩盖大量冤、假、错案的不良效果,并无起到检查、纠正错案的可能。 三聚氰胺、孔雀石绿、苏丹红等,虽能损人健康,甚至害及性命,但其爱害对象,有一定范围,毕竟属民生问题,都在全国范围,搞得沸沸扬扬。而法官犯法,是祸国殃民的重大问题。为什么却是不动声色,默默无闻呢?对犯法法官的宽容,无异对人民的残忍。 现在还有多少可以自然浮出水面的冤、假、错案?谁也讲不清楚。只有经办法官,“鸡食放光虫”心知肚明。按照“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与其消极等待,不如来一次认真的“司法大检查”,先由法院,自查自纠,给法官一个自我认识的机会,旨在教育,建设法官队伍和尽可能减少冤案的为害。即使有违纪违法行为,一律作从轻处理或不作处理。再从其他机关,抽调人力,组成专门队伍,听取当事人的申述,依法审查,尽早发现冤情,平反昭雪,净化社会,消除民怨,重建法院公信力,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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