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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
文章标题 |
一名罪犯“腐倒”多位“庸官” |
评论情况 |
共有 2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5 分,总得分:170 分 |
用户名:奋斗 打分:85 时间:2007-12-19 09:28:46 |
就没人多挖空村庄做出评价吗??自己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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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兰成长母亲 打分:85 时间:2007-09-16 16:19:43 |
我叫高美平,我儿兰成长采访私开黑煤矿,被黑矿主候振润残忍杀害。一审时,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漏罪轻判杀人主犯候振润,违反宪法和法律,司法不公! 一、 候振润开的的黑煤矿,一审法院置事实证据和我方律师起诉不顾,未对候振润犯有的“非法采矿盗窃国家资源罪”和“非法购买储存使用大量危险品罪”这两项触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定的大罪加以量刑。 要求:一审时追判这两项漏判的罪和一审法院故意漏罪的责任。 二、 候振润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多次打击我儿头部,造成我儿颅骨多处大面积塌陷,而致人死亡(附法医鉴定书和照片)。这是明显的故意杀人!而一审法院却以“故意伤害”判候振润为:无期徒刑。 要求:候振润的杀害我儿是有预谋的,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二审时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候振润:死刑! 三、 我咨询两个问题: 1、候振润开的是黑煤矿,其岳父——姜宝元是当地的正县级党委书记,这算不算官煤勾结? 2、山西省临汾市中级法院故意漏罪、在法院漏罪的情况下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不抗诉,法院、检察院有无法律责任?如有请追究。 一审4月29日开庭,6月27日宣布一审结果,二审又迟迟不开庭。 我来的目的:二审时,要求司法公正。依法追究候振润故意杀人罪和一审时被故意漏掉的两个大罪的法律责任。我就要主犯、黑心的黑煤矿主候振润死,为我儿抵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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