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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通报:11名厅级干部渎职犯罪被查 |
评论情况 |
共有 146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5 分,总得分:12455 分 |
用户名:一只蚂蚁 打分:85 时间:2007-03-15 12:42:58 |
用户名“悲哀” 用户lp:60.191.11.249的网民,“一只蚂蚁”欣赏你的直截了当,你认为应该追究“一只蚂蚁”的刑事责任的理由呢?“一只蚂蚁”的文章那里违法?用户名“悲哀”的人 为什么对“一只蚂蚁”的文章这样反感??? (因一次只能500字,所以分2次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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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一只蚂蚁 打分:85 时间:2007-03-15 12:41:31 |
本人知道自己的力量很小,所以取名“一只蚂蚁”,但是“一只蚂蚁”有坚强的毅力,不怕被人踩死,何况用“刑事责任”来威胁,“一只蚂蚁”决心为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耗尽毕生的精力,“一只蚂蚁”一直在为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呐喊,可惜大人物听不到“一只蚂蚁”的呐喊声,再一次感谢《人民检督网》为老百姓提供一个说理的讲坛,《人民检督网》主办者和记者、编辑是好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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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千岛湖 打分:85 时间:2007-03-15 11:28:11 |
书面传唤不去法院,法官上门传唤要阻挠,到法院用开水泼法官....典型的 泼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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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违法 打分:85 时间:2007-03-15 09:27:21 |
再说郑红进等人去执行时不穿制服不亮证件,强行关吴燕青的店门,口头传唤吴念丽不去就拘留吴念丽,现场填制《司法拘留决定书》,没有手续强行把吴燕青拖到法院,这些都是违犯民事诉讼法和执行规定的.本身就是法院违法在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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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违法 打分:85 时间:2007-03-15 09:17:29 |
人身检验报告足以说明吴燕青是在法院爱的伤,既然是在法院里爱的伤,法院就要给个说法.我想吴燕青的伤不会是无缘无故来的吧.希望能由人民政府出面查个水落石出,给老百姓一个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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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悲哀和愚昧 打分:85 时间:2007-03-15 00:51:11 |
那么悲哀和愚昧是不是一个人?如果不一个人那就不是人.因为你是不打自召.你又何必说这么愚昧的话.你不是废话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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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责任 打分:85 时间:2007-03-14 17:03:36 |
在法院里受的伤,可见法院有责任.这同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遭受人身健康,财产损失,经营者要承担责任同一个道理.我只是提个参考建议.谢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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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查 打分:85 时间:2007-03-14 16:58:37 |
这种事情可以查的吗,一查不就查清楚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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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一只蚂蚁 打分:85 时间:2007-03-14 15:59:32 |
如果吴燕青在放出拘留所之前左颜面部有软组织损伤,是一眼就看出来的情况,如果不是法院或者拘留所人员所为,应当在法院或者拘留所的《笔录》中有“你的面部的软组织损伤是谁造成的?”的问询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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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一只蚂蚁 打分:85 时间:2007-03-14 15:23:38 |
本人认为在淳安县人民法院与吴燕青的争议中,淳安县人民法院应当对被申诉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的负有举证责任。淳安县人民法院应当举出:传唤吴燕青到法院的传唤证、未使用暴力的全过程的录像证据, 最好有吴燕青在放出拘留所之后自伤的证据, 众多网民在观注淳安县人民法院的态度,网民不知道5名法官的行为有无过错,只能看双方的证据,法院是最讲证据的单位,希望在《人民检督网〉上看到淳安县人民法院的表白和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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