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摘要(共 20 条,得分 1700 分,平均 8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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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 楼 晓妍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1-09-19
· 黑恶势力在廊坊猖獗
二零一一年对廊坊市广阳区薛家营村就是灰色的一年,这一年薛家营村民经历了太多没吃过一顿安稳饭,没睡过一个安稳觉的非正常生活,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的政策是深入人心,可地方个别
[回复] 19 楼 王平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1-07-19
· 山西大同市无辜老百姓深陷购房陷阱收钱拆房却盖不起楼
无辜老百姓深陷购房陷阱,大同市百户居民请求解救.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老百性伤心啊,政府规定没落实,没诚信的开商收了钱
[回复] 18 楼 方富锐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1-06-20
· 蚂蝗
常在山坑水里藏,并无风骨与肝肠。
口甜心黑吸人血,枉法贪赃是蚂蝗
[回复] 17 楼 方富锐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1-06-20
· 拆迁户舍生诉冤
三轰雷响黑云升,地贩房奴魂震惊。
两度拆迁偿不足,十年上访赔无成。
官风腐败多侵夺,国法严明少讼争。
壮士维权坚意志,舍生取义诉冤情。
[回复] 16 楼 方富锐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0-08-11
· 赞重庆打黑除恶
恶似豺狼毒似蛇,杀人抢劫更淫邪。
伸张法网显威力,扫荡群凶乐万家
赞广州强拆违建
钱可通关势似山,明文法规视等闲。
广州强力拆违建,正
[回复] 15 楼 方富锐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0-08-07
· 希望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佘祥林、赵作海等凶杀案的死人翻生;黄松有、杨贤才等高官落马以及社会上普遍出现的:未审先判、鸳鸯判决书、判决书早产、办案法官索贿、两头通吃、法官包打官司等等
[回复] 14 楼 方富锐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0-08-07
· 《法制日报》今年3月23日报导:中央政法委周永康书记,在政法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说:“对于因执法不公不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还在全国深入开展信访
[回复] 13 楼 方富锐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0-07-30
· 冤、假、错案之为害,犹如兵灾贼祸,水火灾害。佘祥林、赵作海等人的遭遇;黄松有、杨贤才等人的行为,说明“司法腐败”,贪赃枉法,破坏国家法制,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破坏法院的公信力,已经达到不可容忍的地步。
[回复] 12 楼 方富锐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0-07-24
· 无惊猛虎怕强权
农耕税免史无前,补贴种田仁政连。
暴拆民居栖雨露,狂征土地断粮棉。
朝祥暮祸一时事,高惠低殃两层天。
孔子山前询哭妇,无惊猛虎怕强权。
[回复] 11 楼 方富锐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0-07-24
· 路成海之冤
国运兴隆民福泰,地方施政事乖颠。
贪官犯罪无科罪,群众含冤不雪冤。
成海揭贪遭逼死,建华报复得升迁。
庶民皇子同刑罚,宪法尊严理必然。
说
————从法官执法犯法说起
撰文 / 岳茂名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辜店主(吴燕清)致残》和《河南法院不执行国家法律胥敬祥赔偿遥遥无期》.这是《人民监督网》近日发表的两篇报道。其中还提及湖北佘祥林和湖南滕兴善两起杀人冤案。此外1992年12月22日《工人日报》报导安徽省利辛县张家清强奸杀人冤案;2004年9月1日《法制日报》报导云南省文山州王树红嫖娼杀人冤案;2006年11月7日《南方都市报》报导安徽毫州赵新建杀人奸尸冤案;还有一次电视新闻看到山西省太原市忘记名字的一起,也是佘祥林式的杀人冤案。上列8起案件无一例外,都是无辜良民,被那丧良法官刑讯逼供,致伤致残的案例:吴燕清经浙江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评定拾级伤残;胥敬祥至今身上伤疤犹在;王树红无罪释放时,要由人搀扶回家,经昆明市法医院鉴定为7级伤残。一人蒙冤,全家遭殃,家散人亡,惨不堪言。见者恻隐,闻者关心。更有甚者,祸及一方,所有心存正义,证明佘祥林无罪的人,都被追究法律责任。聂麦清只为证明佘妻未死,不仅散尽钱财,还要受到两个多月的牢狱之苦(见2006年《妇女》第2期)。执法犯法的法官,衣人民之衣,食人民之食,用人民给予的权力,把法律变成法害,比水还深,比火还烈,比之虎豹豺狼,还要凶猛!对于权大势重,恃势欺人的强人来讲,是杀人帮凶;对那涉诉的弱者,却是一道鬼门关,进去容易出来难。无辜受害者,只能用血与泪,作无声的控诉,必须绳之以法,给人民一个说法。
法院是维持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必须公正审理,依法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切审判工作的最高原则。但违法审判,却害怕事实,所需要的,是他们自己编造的供词。上述冤案,那个不是在皮鞭棍棒之下,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时,才违心承认的。胥敬祥的供词,还不是自己签名的。法院是维护正义的地方。但违法的法官,却仇恨正义。上述聂麦清为一份正义的证明,付出了沉痛的代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女法官贾爱玲,,不愿同流合污,坚持正义,公正办案,却被诬告陷害,蒙受265天的冤狱(见2005年《知音》第10期)。违法审判者,却逍遥法外。刚正不阿的法官,怎能立足于法官队伍呢?
以上所讲,只是几起刑事案例。如果翻捡民事案件,那些离奇古怪的案例,恐怕会更多更多:
在此我要顺便说一句:《人民监督网》,敢于旗帜鲜明地为民呐喊,把那些执法犯法的恶行,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由全民审判,真不愧是一把“正义之剑”。希望再接再励,继续喊出法治之声。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案两份判决书,骗了原告骗被告》(2004年6月14日央视《焦点访谈》报导);承办法官开口向当事人索贿,无现金就写借据(2005年9月1日《新华每日电讯》报导);更有奇怪的,就是有被告无原告,由法官包办官司。化州工商银行会计科长周键,公款私贷,才是原告。他躲在幕后操纵、指挥,骗了被告的50多万元转账支票,还由他的父亲,用50多万的价钱,拍买得被告人100多万的房屋(见2006年4月4日《南方都市报》)。现在能够列举的,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仅此已能使人触目惊心。这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吗?
从机构设置看,审判机关的监督机制,是相当严密的。每审一案,都必然组成合议庭;上有审监庭;审判委员会;还有上级法院监督。如果认真遵章办案,一、两名法官是难以作弊的。每起冤(错)案,都必然有一班法官,甚至上下两级法院,互相勾结、串通一气,才能完成的。所以错案一经铸成,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有错不纠,消极对抗追究责任,除非有重大的权势,都休想纠正之日。沈阳市下岗女工魏淑玲案对此,就有清楚的说明。高院一位法官暗地里说:“我知道你冤,但我无回天之力,我要是把你这个案子纠正过来,说不定前边判案的法官就得‘脱衣服走人’,法院规定两个错案就下岗啊!”(见2002年5月27日《工人日报》)。难道为了保官,就不惜百姓蒙冤?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制订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但有几多违法审判的法官,受到追究责任的?5年前,组织殴打吴燕清的一班法官,不是还在嚣张作恶,作威作福,指责受害人申诉是违法,扰乱治安吗?肖扬院长发表许多重要的司法理念和正确的审判工作指导思想。但下面法院的工作作风又是怎样?不是仍然在“我行我素”:指鹿为马,颠倒是非,强词夺理,以权压法。无法可以立,有法可以废。一切决定于法官的笔。这样的司法环境,能够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吗?姑息养奸,不仅伤害百姓,更重要的是损害法院的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制。
2003年曾组织过一次司法大检查。但发现、纠正了多少冤、假、错案?未见报导,不得而知。但上述7起重大冤案中,张家清是在司法大检查前,妻子乞讨营救回来的。其他6起,都是没有检查出来的沉积案,胥敬祥是检察官抗诉解救出来的。佘祥林等5人,都是自然浮出水面,案中被杀的死者,活生生走回,才得重见天日的。法官队伍的素质和法院的工作效率怎样?可想而知!
肖扬院长说:“只要司法实现了公正,赢了官司的固然“心服口服”,输了官司的照样“不得不服”(见2005年8月9日《法制日报》)。这是真理。回过头来看看社会情况又是怎么样?前年上半年,江苏省发生80多起暴力抗法事件。其中有16起是围攻法院事件(见2005年8月18日《茂名日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女庭长徐娜,办离婚案,因财产分配不公,被当事人砍了7刀(见2005年8月17日《法制日报》);甘肃临夏法院刑二庭长家4人被害,原因不明(2006年12月14日《南方日报》报导)。以上问题,能不考虑与司法后果的关系吗?早在1999年《家庭》杂志第3期零售版《女法官干涉侄女婚姻惹血案》一文,所讲的女法院院长林青秀,是一个残暴专横,执法犯法的法盲院长。她心狠手辣,棒打鸳鸯,破坏一个美满幸福的小家庭。还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甚至截留上诉文书等等违法手段,把一个有为的青年熊大发,逼上绝路。熊大发出狱后,带着斧头,摸入女院长的住宅,报复行凶,造成血案。要执法犯法者,付出代价事小,造成社会动乱事大,官逼民反的历史教训,还不够深刻吗?!
我国司法体系在惩治腐败,打击犯罪工作中,成绩斐然,应该肯定。但对平民百姓,恐怕问题也不少。冤、假、错案的为害,不像教育、医疗乱收费那样涉及千家万户,呼声没有那么高。但其杀伤力,会比之各种乱收费要厉害得多。这次十届五次人大,对方方面面的民生问题,甚至一包工业用盐,一只苏单红鸭蛋,都大张旗鼓,进行查处。但对司法领域的问题,好似还是注意得不够。纠正错案,消除民间积怨工作,默默无闻,难道社会没有错案存在?
为了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应该认真、彻底地来一次司法大检查:先由各原审法院自查自纠,将所有的申请再审(申诉)案,逐个排查,凡是积极申请再审(申诉)又未经再审的案件,不受程序限制,一律认真、严正地再审一次。已经再审过,还是积极申请再审(申诉)的,作分别处理:法院认为有可疑之处的就决定再审。否则,就由经办法官作“判后诠释”答复当事人。要做到以理服人,经得起社会的检验。自觉纠正的错案,即使有违法违纪的行为,都作从轻处理。因为有些错案,是法官故意造成的,这样可以轻易地解决一部份错案。经过自查自纠之后,再来一次互查互纠。由人大牵头,联系政协、纪委、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组成检查团,以地级市为单位,交叉检查,也可以吸收一些曾经受过错案侵害,又有办案能力的平民百姓,参加检查。把自查自纠没有解决的案件,再来一次复核,对一些有错不纠,坚持错误的,要作严肃处理。对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不管有无申诉,都要作一次复核,要求尽量做到无漏查、无错案。这样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政治清明,消除民间积怨,河清海晏,万民感恩,共同建成和谐友爱的文明社会。同时也是对法官队伍,作一次严肃、深刻的纪律教育,于国于民,不是一件大好的事吗?
不揣冒昧,妄发议论,对与不对,恭请众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