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曾经以执犯法“伪造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相关司法文件被南方周未公开暴光批评过,而名扬全国。留存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阴影,至今尚未彻底消除。但仍执迷不悟,未能认真返思、深刻吸取教训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还在继续以“老大”自居和冷莫,无情的刁蛮态度。不断顽固拒绝接受来自外部许多基层老百姓的正确批评心声和公开、公正、诚恳的社会舆论监督意见。
像这样一家始终不敢公开面对社会舆论和来自基层老百姓外部监督制约的人民法院,怎么能充分确保其自身司法公正和很好地取信于民呢?
曾记得200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曾经就全国法院系统公开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及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方面作出过“依法保障新闻记者正常采访权利”的明确承诺,可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仍然拒绝接受媒体监督,对写表扬稿件的媒体记者,法院都会乐于盛情接待。如果是来写批评稿件的,就会以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按照上级规定不宜接受记者公开采访报道的含糊欺骗性理由,合情合理地打发记者走人。
其实除了我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内容部分条款和涉及我国公民个人隐私内容等案件之外,其他案件及宣判程序一律对外公开,而且社会各界 公众也完全拥有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严格外部监督的知情权利。那么作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为何要处处设置人为障碍,阻挠对普通民事案件情况的公开,这就不能不令众多百姓心生质疑了。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是以人民利益为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司法仲裁单位,才能享受到无愧于人民法院的光荣称号。但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究竟存有什么见不得人面的事情,不敢公开罢出来见见阳光?以期提高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争取社会公众的更多理解和支持。由于目前我国法院系统除了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流于形式、软弱无力的内部监督之外,其所形成一整套,长期依赖法官自身职业良心,作为检验评估自律行为标准,即靠法官平时养成和积累的自我觉悟程度和人生价值观念来约束审判活动,在这种完全缺乏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公开监督的外界力量推动中,尚有广阔空间活动余地的情况下。显然是缺乏法律体制保障的,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在这种缺乏社会舆论和基层公众外部有力监督制约的空白机制条件下,才得以出现执法犯法,公然敢于“伪造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相关司法文件,企图帮助杭州某集团公司逃避偿还一亿多元工商银行债务的犯罪丑闻。同时制造出该市淳安县法院法官姚春梅,在执法过程中动粗殴打年轻女店主致残和“淳安县法院执行副局长姚春妹非法剥夺公民财产”一文的类似奇怪案例。(浙江内幕:(一)浙江淳安法院炮制多起冤假错案 http://www.cnzyff.com/oldweb/article/show.asp?id=583 浙江内幕:(二)浙江淳安法院炮制多起冤假错案http://www.cnzyff.com/oldweb/article/show.asp?id=584 )
一个连起码,最后一道法律职业道德底线都难以坚守的法院、法官,枉谈司法“公正”两字。
目前普通老百姓连法院的大门都不让进,这种长期依靠躲避来自人民准确监督声音的法院,就难保不会产生法院法官司法审判权力朝着个人感情的恶性膨胀方向异化。如果不能从法律管理体制上,充分保障社会普通百姓对法院审判活动时,实行案前案后的全程严格监督,将难以从源头上彻底根治法院法官的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
可以说,普通百姓作奸犯科,所危害的只是他人和局部社会公共利益,而作为法院法官发生执法犯法,或实施职务犯罪时,所损害的人多面广,社会负面影响极坏,既扰乱了司法机关执行公正法律的权威性秩序,又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良好社会形象,同时严重败坏了法院自身对外信誉。
法院的所作所为伤害了人民的善良感情,直接削弱了法院自身的社会公信力,当然其最后失去的仍然是社会各界对我国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应有信心。故必须进行深刻反思,很好地吸取教训,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才能充分确保司法公正。
为从根本上有效杜绝人民法院法官执法犯法,类似人为事件的再次出现,因此很有必要坦诚接受从社会外部各大众传媒强有力的舆论监督和基层老百姓的综合评价考核制约机制。法院自身应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案件审判活动和法官个人年度综合成绩评价考核标准体系,直接从外围封堵法院,法官执法犯法的暗箱操作漏洞。
可在法院内部设立24小时有人接听的公开投诉、举报热线电话,直接向社会聘请一些作风正派,为人公道的老百姓为法院行风监督员。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接待来自于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控告、申诉材料、积极落实错案责任追究,监督查处、限时办结、情况反馈、公之于众的一系列外部监督,管理制约措施,真正做到从源头上形成法官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激励机制,充分确保人民法院、法官公正廉洁、纪律严明、办案程序公开。实体正义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