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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 最高检通报:11名厅级干部渎职犯罪被查
    评论情况 共有 146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5 分,总得分:12455
    用户名:受害人  打分:85 时间:2007-03-19 23:58:24 
    临安法院判我妨害公务罪坐一年牢,他们凭什么证据判决?他们凭的也就是姚春妹等法院里执行人员的一面之词,这种证据可信吗?而我的如实陈述的铁的事实强有力的证据却当作耳边风根本不予采纳,这公平公正吗?这合理合法吗?这到底是为什么?其中原因是不言而喻的!自古以来民告官难,官官相互!这是每个人都知道的一个基本道理,没想到应到了我的身上.
    用户名:受害人  打分:85 时间:2007-03-19 00:05:16 
    真金不怕火炼,总有一天会水落石出.我一个受害者为讨回公道,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会义无反顾,不怕困难险阻,不怕上刀山下苦海,邪不压正,真的就是真的,我就不相信世上没一个说理的.世上多少冤案都翻过来,只要不懈的努力,总有一天会还我清白.我吴燕青是清清白白的.
    用户名:受害人  打分:85 时间:2007-03-18 23:57:11 
    再说当时郑红进等人是执行二科的,而姚春妹是执行三科的,我一个弱女子被带到法院办公室,跟一个毫不相干的执行三科的姚春妹搭的什么介,又不是在一个办公室,她凭的什么来到二科办公室.各人办各人案子,你也没资格到二科办公室协助工作,协助工作也就协助工作,你又为什么行凶打人,你说没有打人,哼,迟早有一天会真相大白于天下.浙江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的鉴定书也不是在路上捡来的.
    用户名:受害人  打分:85 时间:2007-03-18 23:11:27 
    按照<中国法治>"制服过当也应问责"一文说的,郑红进等人到受害人店里传唤在此打工的吴念丽,未着制服不出示证件,口头传唤不成当场填写《司法拘留决定书》,这本身都是违反法院的执行程序的,执行人员违法在先,有什么理由说吴燕青妨害公务,真是不讲道理不讲法律.一个弱女子是在法院受的伤,这真是制服过当吗,法院有什么理由要制服一个弱女子.制服过程中形成的伤痕,是不可能像司法鉴定时反映的这么大面积的。这么多伤痕,绝不是“制服”两个字所能解释得了的。
    用户名:受害人  打分:85 时间:2007-03-18 22:52:41 
    按照jiech的说法,世上就没一个冤案了,异地审理是法院,中院也是法院,而法院是由人组成的.是人的话难免会做错事,有无意的,也有故意的,我的案子就是二级法院有意地办成冤案.世上冤案千千万,每天到法院门口申冤的人不计其数,这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难道说他们都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
    用户名:受害人  打分:85 时间:2007-03-18 22:15:47 
    受害人被姚春妹等人雨点般的拳打脚踢,当时只能用双手挡住自己的眼睛,只能用声音呐喊救命,可就是在法院这块神圣的土地上当时没有一个人能站出来救受害人,直到他们打累了自己停下来。法院啊法院,你到底是什么地方,让一个无辜的弱女子受到终身的伤害。没有看见的人是难易想象受害人被暴打的情景的。但是受害人的遭遇是铁打的事实,被打成面目全非的模样,公检法调查的人员,以及拘留所的工作人员和被关押在一起的人,都是亲眼目睹的。其实姚春妹的心里清楚的很。如果没有这种事实,受害人会告吗?
    用户名:受害人  打分:85 时间:2007-03-18 21:47:58 
    受害人的丈夫得知受害人被带到法院,就到法院去,受害人听见丈夫的声音,却不敢答应,因受害人当时被打得面目全非,怕丈夫看到后控制不住自己跟他们争论又要吃亏。事后知道有人亲眼目睹了这场悲剧,想站出来说句实话,但被当时的院长训斥。法院其实有好多人知道受害人被打的过程。我呐喊,我救助:勇敢的人,帮帮我。
    用户名:受害人  打分:85 时间:2007-03-18 21:32:36 
    想想2003年7月29日发生的事情,我的心在颤抖,这么可怕的日子,恶梦一直缠扰着让我半夜惊醒。2003年7月29日被郑红进等人强行拖到车上带到法院,我坐在那里还不到一分钟,被姚春妹等人无故地殴打,把我打成尾骨骨折,我拚命地喊“救命……”。我妹妹在隔壁办公室听我喊救命挣扎着要出来救我,可还是被他们拦住了。
    用户名:56589  打分:85 时间:2007-03-18 20:00:53 
    为了厘清事实 可否把该当事人也承认的阻碍执法的具体情形也说清楚  因为据该文 这么多司法人员突然全部以强力相向 如没有特殊情形 发生这种情况超出人们想象范围 可信度很低
    用户名:jiech  打分:85 时间:2007-03-18 19:52:11 
    就现有信息看  此文所述情况是没有说服力的
    而且该案经异地审理  且经过中院二审维持  基本事实应该能够确定
    该文所说情形如此严重 绝难想象正常情况下会发生此种情况 除非此文夸张虚构或有意遗漏重要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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