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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 山西2008年集中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
    评论情况 共有 2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5 分,总得分:170
    用户名:公益联盟  打分:85 时间:2008-02-05 05:29:16 
    山西五台县一个村里就有30多家小煤窑依然在暗地开采(明为取缔帖上封条)
    我有一些相关录音材料跟相片,希望贵站联系我,发给你们!QQ399255158
    用户名:常常顺利  打分:85 时间:2007-10-27 10:31:32 
    设立“最高行政法院”是减少官商勾结,减少腐败案件的办法之一。
    什么时候各级人民政府都全部依法行政了,减少官商勾结了,全国的腐败案件将大量减少。怎样促进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呢?本人虽然力量弱小,但是也在思考。
    本人曾经面对人民政府的违法侵权行为,当时本人太天真了,相信法院是神圣、最公正的,请求人民法院纠正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化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之后,审判庭查清楚旅游局已把争议的景点门票收入上交到县财政专户。但是人民法院认定“因旅游局的职权中并不包括对景点门票收入进行分配处置的权力”,认定本案的争议事项“属县政府委托旅游局和总公司对景点门票款进行处置,旅游局不应对受县政府委托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旅游局认为其无返还门票款的职责的答辩理由可以成立。”为由,也就是认定原告起诉的旅游局2003年1月22日的《答复意见》,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县政府)还未作出处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人又把县政府诉至人民法院,县政府举不出拿走景点门票收入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实难支持县政府拿走景点门票收入的行为,但是为了官官相护,2005年3月11日人民法院回避对“县政府拿走景点门票收入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裁定,以已超过2年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而事实上第一次起诉时未超过2年。
    人民法院把“知道侵权行为之日” 作为本案的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明显违反全国人大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该法条是用“应当”一词,也就是公民仅凭知道侵权行为已发生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是一个法定程序,
    本人从2000年6月起,10次向县、市、省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收取6次受理费之后,历经4次不受理、上诉、受理的轮回,历经5年,还在诉讼程序上打转,最终结果是以已超过2年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把本人推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敢对县政府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实体审理。
    本人深深体会到,行政诉讼官司实在是太难打了,如果你没有百分之一千的把握你都有可能败诉,地方法院会鸡蛋里挑骨头,一丝一毫的漏洞都会让老百姓败诉,尤其是涉及地方政府的侵犯财产权的违法案件。

    有什么好办法能改变行政诉讼的现状吗???
    1、推行行政诉讼管辖改革,进行异地审理,可以加大地方政府干预的难度,肯定有好处,但其作用不能高估,现在交通、通讯都很发达,在本地区内的异地审理,被告的地方政府一个电话打过去,开车一会儿就到,很容易与审理案件的法院沟通。
    2、在现行体制下,官帽子、钱票子都在地方政府手里,地方法院很难独立于地方政府。建议设立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设立全国统一的行政法院系统,专理行政案件,监督地方政府。
    行政法院为国家的行政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命。这种设计可以确保行政法官为国家的法官,而不是地方的法官。他们由国家派驻各地,代表国家利益,可以专心纠正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
    通过设立独立于地方的行政法院,是最简单地解决中央管理地方问题,是保证政令畅通的办法,地方政府都有各自的利益,以前,中央是通过行政、人权、事权来管理地方,通过设立独立于地方的行政法院,从而形成中央通过法律和国家法官有效制约地方政府的局面。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是面临全面性危机,问题突出表现为: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不强,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威性严重缺乏,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从深层次来看,涉及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行政化,法官的官僚化等问题,使得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目前我国已在人民法院之外设置海事、军事、铁路等法院,应当再设立独立于地方的行政法院,专管纠正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
    3、一般认为,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极个别法官面对“最后”一道防线就胆大妄为,认为是“最后”了,无人管得了。目前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经多年申诉,到最后还是由人民法院再审,由人民法院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属于体制上的错误。
    《检督法》规定“人大”是由人大常委会实施检督,“常委会”中大多是党政工部,要在“常委会”形成统一的检督意见是何等的难,而且“人大” 一般不对个案实施检督,再说一名人大代表更不能对个案实施检督,所以人民法院是不怕公民向“人大”申诉的。
    建议在“人大”之下增设一个“再审法庭”处理当事人对民事、刑事案件的申诉。
    “再审法庭” 应当由“法学本科生”学历以上人员组成,不能由“下岗的党政干部” 组成。“再审法庭”的职责:1、依法对人民法院判决的个案实施纠错,2、对合法的案件不是简单地维持原判,“再审法庭”的职责是向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作为第三方的“再审法庭” 讲解法律规定,比相对方(人民法院)的讲解,更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4、提倡象《人民检督网》这样的公众舆论对人民法院进行舆论监督,让极个别法官办的违法案件见见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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